? ? 國家對 食品設置有效期,是為了避免食物中的 大腸桿菌、 金黃色葡萄球菌等超過一定期限后含量超標,導致食用者腸胃疾病或 食物中毒。日前,長春市民齊女士就在超市買到了過期 巧克力,而且巧克力已過期近一個月了。*讓她擔心的是,她的孩子還誤食了這種過期巧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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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當齊女士慶幸自己還留著購物小票,找到超市準備維權時,意想不到的事發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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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訴:超市買的巧克力過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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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月22日,齊女士和丈夫去長春市位于東風大街和奔馳路交會處附近一家新世紀超市購物,當天他們買了200多元錢的商品,其中包括一盒金帝榛仁巧克力,價格是1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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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那天我們買的東西比較多,沒注意巧克力的生產日期,也是對超市太過信任了。”齊女士說,回到家后,她也沒注意巧克力的保質期,還把巧克力給孩子吃了一塊。第二天,她把巧克力拿到單位,吃了一塊后,發現壞肚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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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當時也沒吃別的東西,就吃了一塊巧克力,所以才想起來看看保質期。”齊女士說,她發現巧克力的底部有一條形碼,在條形碼邊上印有兩行字,上面寫著“此日期前*佳”和“生產日期”,下面有兩組日期,一組是20160327,一組是20140928。包裝上顯示,保質期為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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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說明,我22日在超市購買時,就已經過期快一個月了。”齊女士生氣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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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現巧克力過期后,齊女士趕緊找到當天的購物憑證。4月24日,她找到超市客服,說明事情原因。但沒想到,客服人員的答復讓她既委屈又生氣。
? ? 質疑:憑什么懷疑我調換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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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齊女士說,24日她找到超市時,一位負責人告訴她,超市銷售的商品都有進貨批次,他們得查查齊女士拿來的巧克力是不是他們的購進批次,并且表示次日給她回復。因為齊女士的購物小票顯示是22號買的,但如今已經24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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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他們這么說讓我很生氣,言外之意是得調查下我拿來的巧克力是不是從他們超市買的,這就等于在說我有可能是換了貨再來訛超市的。”齊女士說,購物小票上已經明確記錄了自己當時買過一盒金帝榛仁巧克力,“這太傷人了!我不知道超市的進貨批次如何查找,但他們既然說批次可以查詢,為什么當時不當著消費者的面查驗,反而讓我等到次日才能得到答復?這中間隔著數個小時,萬一他們悄悄下架了過期巧克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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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齊女士說,超市懷疑消費者更要拿出證據。她當時就提出讓超市調取當日的監控錄像,或者當場與超市一起查驗批次問題,確保對方不會有造假的可能性,但均遭到超市拒絕。*終,齊女士只得同意等待超市方面次日的答復,但直至25日下午,也沒得到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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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齊女士表示,她對超市沒有過分要求,希望超市查清后能按照新 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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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超市—
? ? 今日12時之前給出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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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昨日,新文化(300336,股吧記者查驗了齊女士提供的購物小票,上顯示購物時間是2016年4月22日,結賬時間是19:29:39。當天齊女士共買了211.4元的商品,其中一個是金帝榛仁巧克力140克,價格是19.8元。巧克力盒背面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也正如齊女士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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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文化記者陪同齊女士來到位于東風大街上的這家長春新世紀超市。一位曾接待過齊女士投訴的李經理拒絕接受記者的采訪,并且給了記者一位郭姓負責人的電話,但當記者撥打該負責人電話時,顯示對方關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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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是記者找到該超市另一位負責人王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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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經理表示,他并不知道齊女士投訴的事情,不過他們超市對投訴有處理程序,會在48小時內給消費者答復。隨即,他叫來負責投訴的另一位負責人。該負責人表示,他們需要核實該事件,通過調取商品的進貨批次確定這盒巧克力是否是超市銷售的產品,并表示4月26日12時之前給消費者答復。如果消費者反映的情況屬實,他們將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給予處理。對于如何核實商品批次等問題,他們則表示不方便回答記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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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協—
? ? 超市應提供進賬登記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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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面對消費者的訴求,長春市消費者協會秘書長鐘萍表示,超市確實有義務對自己的產品進行鑒定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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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超市銷售的商品都有嚴格的購銷記錄,比如一款商品從哪里購進,何時購進,以及該商品的生產批次、銷售記錄等。消費者可以從這些信息中準確查找到商家是否購進過問題食品,如果商家確實購進過該批次商品,消費者可以通過查找購進數量、銷售數量以及銷售結束時間等信息,判斷超市是否存在銷售過期食品的問題。”鐘萍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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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鐘萍提醒,超市要把好進出貨關,做到每件商品都可追溯,并且嚴格管理貨架商品,確保沒有過期等食品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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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醒—
? ? 堅不可摧的證據如何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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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鐘萍提醒消費者,購買食品時一定要注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消費者應在購買商品時有檢查商品標識和標注的習慣。對于消費維權情況,應盡可能做到事前維權,因為事后維權往往存在取證難的情況。消費者在超市購物時,一旦發現有過期食品,應立即留存證據,向超市反映,才能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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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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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文化記者 胡晶 實習生 崔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