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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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源頭邊境查驗管理部分,“食藥署”已針對港埠邊境進口報驗項目為非基因改造的大豆及玉米等,在輸入時應檢附產品或原料為非基因改造的證明文件,包括IP (Identity preservation證明、或其他可證明非基改的官方文件、或檢測項目涵蓋所有已通過查驗登記基改品系的檢驗報告,并依風險管控原則針對抽中批進行檢驗,以強化非基因改造大豆及玉米的進口管理。另如系屬基因改造產品,則應檢附出口國廠商出具的聲明文件,載明該批貨物所含轉殖品系的國際統一編號或通用代號,文件上敘明“This shipment of soybeans may contain genetically modified event as following…”,或相同意義的說明,文件上還須載明可與該批貨物鏈接的信息。
??? 在后市場監測管理部分,“食藥署”依據境內基因改造食品標示制度的實施,進行年度“臺灣市售基因改造食品標示調查”,每年監測約250件市售產品,自2003年(不合格率為57.0%持續監測至2014年,不合格率已降至7.1%,不符合標示規定的市售食品,皆函請轄區衛生局依法處辦并輔導業者進行正確標示。另為落實源頭管理,“食藥署”于2016年度已責成地方政府衛生局,針對境內34家資本額3,000萬以上大豆油脂及醬油釀造工廠,針對其黃豆來源及產品標示共查察161項大豆油脂及醬油產品,產品標示皆符合規定。此外,“食藥署”于2016年度也已規劃辦理“機關學校福利社及午餐膳業稽查項目”、“餐盒食品工廠HACCP稽查項目”及“豆制品制造業稽查項目”,持續針對校園午餐及食材部分進行基因改造食品標示及來源查核,以保障消費大眾權益。
??? “食藥署”提醒業者,基因改造食品標示的新制已實施,如經查獲產品未依規定標示,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款;如標示有不實、夸張或易生誤解等違反同法第28條規定的情形,依據同法第45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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