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 ? 與食品有關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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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超市茶葉竟“三無” 消費者獲十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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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年11月29日,劉某從被告高青縣某商場有限責任公司經營的超市內購買了3800.00元的茶葉,交款后發現購買的茶葉無QS質量安全標志,缺少生產廠家、地址,也沒有生產日期、保質期、儲存條件等內容。劉某將商場訴至高青縣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退貨,返還支付的貨款3800.00元;2、被告賠償原告38000.00元;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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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認為,被告高青縣某商場有限責任公司銷售的茶葉預包裝的標簽標注不符合《 食品安全法》關于預包裝食品標簽表明事項的有關規定。同時被告高青縣某商場有限責任公司也未提供其經銷茶葉的質量檢驗報告來證實涉案茶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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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高青縣某商場有限責任公司應對其銷售的食品安全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按《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要求被告高青縣某商場有限責任公司承擔十倍賠償責任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終,法院判決被告高青縣某商場有限責任公司退還原告劉某貨款3800.00元,并支付原告劉某賠償款38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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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產銷萬斤毒凍粉 主犯被判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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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年以來,被告人王某某通過委托他人購買和自己收購的方式,從榮成等地收購海草(又稱龍須菜、海藻,在博山某某食品廠(系被告人王某某與張某某夫妻共同經營生產凍粉,生產工藝流程為:將沖洗后的海草放入工業用氫氧化鈉(俗稱火堿溶液中浸泡,再用濃硫酸中和,將清洗加工過的海草放入蒸鍋進行煮膠,在煮膠過程中添加配方復合肥,大量生產凍粉。經查證,案發前,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將生產的凍粉分別銷售到博山當地和淄川、青州等周邊地區。累計生產、銷售毒凍粉近萬斤,涉案金額共計至少54.8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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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終判決:被告人王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被告人張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李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禁止被告人李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食品生產、銷售等有關的活動。扣押在案的涉案成品凍粉、散裝凍粉、半成品凍粉、工業氫氧化鈉、濃硫酸、復合肥、助濾劑依法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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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保鮮給白菜噴甲醛 一男子獲刑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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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年9月29日,被告人宋某某在博山區博山鎮郭莊東村白菜收購市場收購白菜時,為達到保鮮、不腐爛的目的,宋某某將預先購置的甲醛溶液進行勾兌,噴灑至收購的白菜根部,后將噴灑過甲醛溶液的約5噸白菜拉至新泰市菜市場全部銷售。2014年9月30日,被告人宋某某在博山區博山鎮郭莊東村白菜收購市場收購白菜時,又將收購的約5噸白菜的根部全部噴灑甲醛溶液,被民警當場抓獲,后噴灑過甲醛溶液的白菜被全部依法銷毀。綜上,被告人宋某某兩次共向約10噸白菜的根部噴灑甲醛溶液,并將其中5噸白菜進行銷售,銷售金額4000余元,獲利1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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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判決被告人宋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追繳違法所得1000元,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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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到12瓶假茅臺 消費者獲三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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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年5月15日,原告田某某從被告淄博某某糖酒站有限公司處購買貴州茅臺酒12瓶,每瓶1180元,共計14160.00元。原告購買后發現被告所銷售的茅臺酒是假冒產品,遂至淄博市周村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進行投訴舉報,經周村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托,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出具鑒定證明認為原告購買的貴州茅臺酒不是該公司生產、包裝,原告訴至周村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還酒款14160元,支付三倍賠償金4248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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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認為,被告淄博某某糖酒站有限公司銷售以假充真的商品,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被告應當根據原告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原告購買商品價款金額的三倍,對原告主張“退一賠三”即退還購酒款14160.00元并賠償4248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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