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罪被判刑,并處罰金。被告人張某明知陳某銷售的豬肉沒有檢驗檢疫證明、來源可疑的情況下,仍從陳某處購進用紙箱包裝的凍豬排骨、瘦肉制品,并對外銷售,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判處緩刑,并處罰金,同時還被斗門法院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
? ? 私宰病死豬 制成豬肉凍品對外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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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年3月至10月期間,斗門一中年 男子陳某為了謀取非法利益,雇傭了同村人員楊某,在珠海市斗門區、江門市新會區等地養豬場收購未經檢驗檢疫的病豬、死豬,運到珠海市斗門區私自宰殺,并將排骨、豬肉制成凍品與從江門采購的豬肉凍品混在一起對外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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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間,被告人陳某多次將私自屠宰的病死豬肉冰凍后出售給經營凍品生意的徐某(已被判刑和梁某(在逃。徐某和梁某在位于珠海市斗門區的一出租屋內將購進的豬肉加工成豬扒肉、豬肉病后對外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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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而促使陳某私宰病豬出售的原因離不開一個“利”字,就如同他自己所說的賺錢沒有那么辛苦。陳某稱之前他是私宰生豬在市場出售,每天平均宰殺一頭生豬,*開始是在家里宰殺,后來害怕被發現,就搬到村里自已搭建的工棚處宰殺。當時因為是賣新鮮豬肉,比較容易分辨,并且都是賣給同村人,陳某就不敢賣病死豬肉。2014年陳某認識了江門一個專做凍肉生意的老板,他對陳某說不要賣豬肉那么辛苦,幫他買冷凍豬肉算了。陳某計算過有利可圖,因冷凍豬肉不易分辨,陳某打起病豬的主意。陳某稱,“通常養豬場都會時不時有病死豬要處理,我就利用以前收豬建立的關系網,跟豬場老板打招呼,有病死豬就交給我處理。死豬是不花錢的,病豬花的錢也很低。”就這樣,陳某收購了病死豬,一部分喂魚,一部分放到大型冰箱冷凍,待存到一定數量后,再賣給與他有聯系的凍品店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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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凍品店老板收購未經檢驗豬肉凍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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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年6月起,斗門一家凍品店老板張某明知被告人陳某銷售的豬肉沒有檢驗檢疫證明、來源可疑的情況下,仍從陳某處購進用紙箱包裝的凍豬排骨、瘦肉制品,在其經營的位于珠海市斗門區一農貿市場2、3、4號攤位的凍品店對外銷售。前后三次,張某向陳某低價購進凍豬排骨750公斤、瘦肉44公斤,在市場銷售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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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年10月某日,被告人陳某駕駛小貨車到珠海市斗門區一豬場以人民幣100元的價格收購了三頭病豬,將三頭病豬運回自搭工棚處宰殺。當日公安機關在上述地址將被告人陳某抓獲,并當場查獲五頭死豬(其中四頭已經開肚,一頭沒有開肚和作案工具小貨車一輛,殺豬刀二把,手機一部,計算機一部,電子磅一臺以及紙箱一批。隨后,民警查獲陳某存放在冰柜內的冷凍豬肉106.2公斤。經珠海市斗門區畜牧獸醫局檢疫,被查獲的五頭豬為病死豬,106.2公斤豬肉為病死豬肉,屬于檢疫不合格的豬肉。上述病死豬及病死豬肉已在斗門區斗門鎮畜牧站作無害化處理。同日,陳某雇傭的同村人員楊某被公安機關抓獲。而后,銷售未經檢驗檢疫的豬肉的張某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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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年6月,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楊某、張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向斗門法院提起公訴。斗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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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斗門法院依法對私宰人員、銷售人員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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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斗門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楊某結伙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楊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張某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品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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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年11月,斗門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實施、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決被告人陳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楊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被告人張某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禁止被告人張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對從被告人陳某處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該案無上訴,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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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斗門法院刑庭法官對記者表示,食品安全是與群眾息息相關的民生大事,不要為了個人私利做危害公眾生命健康的違法行為,否則將得到法律的嚴懲。而對于消費者,為了自己的生命健康,在選擇購買食品時也要多留心眼,留意在正規場所,購買有檢驗檢疫標志的食品。(南方+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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