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肥藥、“假偉哥”案件約占80%。 ?
? ? 添加違禁成分,減肥及性保健品涉案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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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年至2015年,南京全市法院共受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刑事案件133件,審結99件。年度收案數分別為3件、9件、3件、29件、89件,案件數量上升勢頭明顯,涉案食藥品面廣量大且以保健品為主。不僅涉及“瘦肉精”豬肉、病死牛肉、“地溝油”等,還涉及減肥藥、“假偉哥”等保健品。其中,減肥藥、“假偉哥”案件約占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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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審理法官認為,假保健品案件增多,主要是因為人們注重追求生活質量,而犯罪分子正是抓住人們這種心理。例如,在性保健品中添加國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此類案件中被害人出于保護個人隱私等顧慮,受害后往往選擇隱瞞而非舉報揭發;在減肥產品中添加國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被害人使用后造成身體不適,但礙于情面,大多選擇緘默。加上生產、銷售該種“假偉哥”、減肥藥成本低、利潤高,導致犯罪分子瘋狂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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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據了解,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涉案人大多是家庭作坊式的個體戶或者小私營業主。營銷渠道也更為多樣化,互聯網成為銷售“黑心”食品、藥品的重要平臺,犯罪分子依托淘寶網、團購網、微信等網絡工具和交易平臺,通過日益便捷的物流行業,實現隱蔽、跨區域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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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
? ? 1?咳喘立康、靈芝免疫因子假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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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某自2011年5月開始,與他人共同生產、銷售假藥。2012年1月趙某與王某等人共同生產、銷售假藥,趙某負責聯系制作虛假醫院網站發布廣告、聯系生產藥品的材料及加工,王某負責將藥粉灌裝成膠囊、組裝成成品藥、與購藥者聯系、寄售藥品給購藥者并登記藥品的銷售情況。2013年上半年,劉某在明知王某生產、銷售假藥的情況下,幫助其灌裝膠囊。2014年2月26日,公安機關對王某、劉某生產假藥的地點進行查處,現場查獲咳喘立康480瓶(40粒一瓶,貼有標簽、咳喘立康100瓶(50粒一瓶、參靈咳喘康151瓶(40粒一瓶,貼有標簽、參靈咳喘康3220瓶(40粒一瓶,無標簽、參靈咳喘康28瓶(50粒一瓶、靈芝免疫因子23瓶(50粒一瓶、棕色小丸19瓶、黑色小丸396瓶、棕色大丸150瓶、膠囊260555粒(散裝、標簽3112張、宣傳單3598張、信譽卡3072張、快遞單3598張、針式打印機1臺、塑料薄膜封口機1臺、直熱式色帶打碼機1臺、宣傳手冊165本、膠囊數粒板1個。經統計,趙某、王某已銷售假藥金額為人民幣27497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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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審理后認為,趙某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罰金人民幣二百八十萬元。王某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罰金人民幣二百六十萬元。劉某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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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二表哥” 淘寶店銷售假“減肥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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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秦某在淘寶網注冊名為“二表哥” 的店,自2012年年底,秦某以人民幣6000元每箱(每箱300瓶的價格向汪某購買成品減肥藥,以標價129元/30粒每瓶,38元/7粒每袋定價,經秦某、李某包裝后在該網店銷售。自2013年下半年開始,該網店的減肥藥銷售量逐漸增加,秦某雇傭虞某為客服并支付報酬。2014年3月,秦某、李某得知該減肥藥含有西布曲明但繼續銷售。2014年3月至5月,秦某、李某銷售金額達人民幣324247元,在江浦街道閱景龍華8棟1008室查獲未銷售含有西布曲明成分減肥藥的金額達人民幣1503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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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判決秦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李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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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工業鹽”分裝成小袋食用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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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年5月份,周某準備以工業鹽為原料進行加工、分裝,作為食用鹽進行銷售,并在上海市松江區新橋鎮新九公路附近租賃加工點,雇傭他人將“長舟”、“永祥”等品牌的**精制工業鹽分裝成小袋的食用鹽,對外銷售牟利。李某知周某以工業鹽加工分裝成食用鹽予以銷售,仍為其提供江蘇“淮”牌海藻碘食用鹽外包裝紙箱1000余個,并介紹葛某幫周某在南京銷售上述以工業鹽為原料加工分裝的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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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某共計加工分裝銷售十余噸工業鹽,其中銷售給葛某160余箱。讓葛某在南京予以銷售,其中**次銷售給朱某15箱。朱某將上述鹽全部銷售后,再次與葛某交易123箱經加工分裝的工業鹽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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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年7月間,張某從周某處購進50箱以工業鹽為原料加工分裝的鹽,又在其位于上海市松江區新橋鎮馬明路715號出租房內另行以工業鹽為原料加工分裝成30箱鹽,并將上述80箱加工分裝的鹽作為食用鹽銷售給他人。同年9月12日,公安機關在張某租用的住處、加工點內查獲其已生產未銷售的以工業鹽為原料加工分裝的鹽86箱及生產設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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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審理后認為,周某等五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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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南農大“有毒燒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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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某與王某夫婦于2013年12月在玄武區童衛路6號南京農業大學西門外無證經營排檔。2014年5月底,趙某在江寧區眾彩物流批發中心B760-2號干貨店,購買一公斤亞硝酸鈉用于腌制燒烤食材。同年6月8日,趙某在上述批發中心購買了鴨心、鴨肫、豬肉脆骨等生鮮食材,后在家中將所購食材加入食鹽、洋蔥、嫩肉粉等調料以及一湯匙亞硝酸鈉進行腌制,腌制完畢后與王某一起用竹簽串好放入冰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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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年6月10日晚21時許,經電話預約,趙某銷售數串鴨心、鴨肫、豬肉脆骨等燒烤食品及其他炒菜給南京農業大學學生陳某、何某、謝某三人。該三人將買回的燒烤食品與其他同學一起食用,后陳某等14人出現頭暈、手口發紫等現象,并于6月11日凌晨至南京軍區總醫院治療,其中趙某、李某、胡某、季某等4人進入重癥監護室,經診斷為亞硝酸鹽中毒。上述14名被害人經治療癥狀好轉后,于同日出院。經鑒定,趙某銷售給陳某等人的烤鴨心及在趙某家中搜查出的尚未賣出的生鴨心、豬肉脆骨中亞硝酸鹽含量分別為:烤鴨心1352mg/kg,生鴨心810mg/kg,豬肉脆骨3322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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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審理后認為,趙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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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棲霞“毒豬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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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某2014年3月底租用棲霞區貞利西村46號房屋從事無證加工豬蹄的經營活動。在此過程中,高某購買工業過氧化氫(俗稱“雙氧水”,安排胡某、徐某將工業過氧化氫用水稀釋配置浸泡液,浸泡有污血和異味的豬蹄,以達美化豬蹄外表和去除異味的目的。浸泡加工后,高某、徐某將豬蹄投放到市場進行銷售。2014年8月7日,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棲霞分局在執法檢查中發現并查獲上述無證加工場所,并當場查獲約25kg的工業過氧化氫1桶(經檢驗,質量分數為26.8%及空桶4個、未加工豬蹄78箱、已加工豬蹄18袋(每袋約10kg、浸泡池中的豬蹄100kg、、粉末狀工業氫氧化鈉4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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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審理后認為,高某等三人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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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記者 冒群 丁曉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