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千龍-法晚聯合報道 魏某來京先是賣 豬肉,后來學習 屠宰,出師后單干。為了多賺錢,他不僅接來妻子,還從老家叫來聾啞弟弟一起干。10個月內,他每次屠宰時都給豬 注水,然后將豬肉賣到通州區張家灣鎮附近的集市上,執法部門抓獲魏某后,發現他屠宰的豬肉中還含有國家禁止添加的 瘦肉精,人食用后可能造成嚴重 食物中毒或者其他 食源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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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記者2月17日上午獲悉,通州法院一審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魏某等4人有期徒刑十個月至緩刑不等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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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方指控
? ? 租蔬菜大棚宰豬豬肉含瘦肉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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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魏某39歲,妻子胡某和他同歲。31歲的弟弟小魏是聾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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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州檢察院指控,2014年9月至2015年7月,魏某在未辦理 生豬屠宰許可證且未對生豬進行檢疫的情況下,在他租賃的通州區張家灣鎮坨堤村北500米處的蔬菜大棚內,私自屠宰生豬并銷售。小魏于2015年4月至7月間受雇于哥哥參與屠宰生豬,魏某妻子胡某參與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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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年7月,21歲的龔某參與屠宰生豬并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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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年7月16日, 北京市通州區動物衛生監督所在上述蔬菜大棚查獲4人,同時查獲已屠宰待銷售的豬1頭、待宰生豬3頭,共計490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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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北京市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技術中心鑒定,上述被查獲的豬肉及豬肝均含有沙丁胺醇(瘦肉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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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年7月16日,執法人員將4人帶至通州區動物衛生監管所,后4人被公安機關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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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方認為,4名被告人違反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私自屠宰生豬并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豬肉,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應當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對4人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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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庭上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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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了不虧本屠宰前給豬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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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魏某供述,2008年他來京賣豬肉,當時賣的豬肉都是從八里橋市場進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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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年,魏某開始學習屠宰生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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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年9月,魏某租用陳某的蔬菜大棚開始屠宰生豬,然后將豬肉拿到附近集市去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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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年三四月間,魏某從老家叫來弟弟小魏幫忙殺豬,每個月給弟弟2500元的工資。同年7月,他又從張家灣鎮北大化村一個人手里買了4頭豬,他和小魏、龔某正在大棚內剛殺了一頭豬,執法人員就沖了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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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魏某說,他收購生豬價格是每斤9元,賣出價格是每斤12元。為了不虧本,他每次屠宰生豬前都會給豬注水,這樣做是為了讓豬肉顏色好看一點,妻子胡某有時候會幫他賣豬肉,他沒有屠宰生豬的合法手續,屠宰的生豬都沒有檢驗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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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起屠宰生豬拿到通州市集上去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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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龔某交代,他2015年7月開始讓魏某幫其代買生豬,他和小魏、魏某一起屠宰生豬,小魏負責殺豬、煺毛,他負責把豬劈開,魏某負責清理內臟,屠宰完的生豬他自己拿到通州市集上去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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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證人陳某稱,2014年9月,魏某找到他說要租他的蔬菜大棚,自己種菜。到了2015年5月,他才知道為魏某等人在大棚里干殺豬的事,而且魏某還叫來一個啞巴弟弟跟著一起干。
? ? 法院判決
? ? 3人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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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庭審中,4人均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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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魏某的辯護人則提出,魏某主觀上不具犯罪故意,且無證據證實涉案豬肉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魏某無犯罪記錄,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有自首情節,當庭表示認罪,請求法院應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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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魏的辯護人表示,小魏又聾又啞,受雇于哥哥魏某干活,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屬從犯,請求法院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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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認為,魏某兄弟明知無生豬定點屠宰資質且豬肉未經檢驗檢疫,仍實施犯罪行為。在案檢驗報告證實,查獲的豬肉及豬產品中含有禁止添加的瘦肉精,屬于檢驗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及其肉類制品。根據在案證據,應當認定兩人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因此對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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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人是在動物衛生監督部門與公安機關聯合執法過程中被查獲歸案,不屬于自動投案,不應認定為有自首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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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認為,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龔某、小魏和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從輕處罰。龔某曾因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可酌情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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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綜上,通州法院一審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魏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判處龔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2.5萬元;判處小魏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2.5萬元;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胡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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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同時禁止胡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安全、銷售及相關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