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因認為購買的 進口食品無中文標示,鄭某將某家居用品公司告上法庭。近日, 北京二中院終審駁回家居用品公司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作出的該公司向鄭某返還貨款并支付十倍賠償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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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年6月12日,鄭某在某家居用品公司開設的店鋪,花費600元購買了數量不等的牛軋糖、炭燒奶茶等三種食品。其中,兩種食品包裝上使用繁體中文標注,且沒有境內經銷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一種食品包裝上沒有中文標簽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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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鄭某訴至一審法院稱,自己購買后發現這批產品屬于進口產品卻沒有中文標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 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請求判令家居用品公司返還600元貨款,并支付6000元十倍賠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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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居用品公司辯稱,涉案產品的包裝確實和《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不符,公司在進貨時只審查了進貨商海關的報關證明和衛生證書,導致問題的出現。但鄭某并非一般消費者,其多次分批在公司購買了以上食品,購買涉案食品不是為了食用,屬于知假買假,惡意消費,故不同意鄭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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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后,家居用品公司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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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鄭某與家居用品公司已形成買賣合同關系,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根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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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案中,家居用品公司作為食品銷售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的要求采購食品,現其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對于食品安全的強制性規定,因此鄭某有權要求某家居用品公司返還貨款,并承擔十倍貨款的賠償責任。一審法院所作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并無不當,應予維持。據此,作出上述判決。(@京法網事作者:周維王要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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