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意見稿》提出,自治區對食品小作坊實行登記管理。食品小作坊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有效期為三年。食品小作坊實行目錄管理,不得生產加工國家和自治區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其中,自治區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由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報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 ? 此外,食品小作坊生產簡易包裝食品,應當在食品包裝上如實標明食品名稱、成份或者配料、食品小作坊名稱、地址、登記證號碼、聯系方式及其他需要標示的內容,并在顯著位置標明“食品小作坊”字樣和生產日期、保質期。銷售食品小作坊生產的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清晰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食品小作坊的名稱或者標志及聯系方式等。
? ? 《意見稿》要求,小餐飲需有固定、合法的經營場所,經營場所遠離污染源,并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范圍之外;經營場所內應當保持清潔,不得圈養禽畜類動物,并配備有防蠅、防塵、防鼠、防蟲等設施,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廢棄物的容器或者設施。此外,禁止小餐飲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產品,添加藥品的食品,以及裱花蛋糕、生食水產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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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攤販:市城區中小學校一百米范圍內禁止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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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意見稿》提出,自治區對食品攤販實行備案管理。食品攤販應當持有效健康證明向所在地鄉鎮(街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申請備案,取得食品攤販備案卡。取得食品攤販備案卡的,無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即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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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攤販應當具備相應的制售食品的設備、設施以及防塵、防蠅等衛生防護設施;從業人員每年應進行健康檢查,持有有效健康證明;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時應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保持個人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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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外,食品攤販集中經營區域、路段和時段的規劃設置、攤位數量等信息應向社會公開。設區的市城區中小學校校門外道路兩側一百米范圍內,縣(市城區中小學校校門外道路兩側五十米范圍內,不得劃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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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監督管理:監督管理部門抽檢樣品應付費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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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意見稿》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納入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并組織實施。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存在的食品安全問題,組織協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城市管理等部門進行聯合執法或者專項檢查。辦理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小餐飲登記證和食品攤販備案卡,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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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并依據有關規定公布檢驗結果。同時,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登記、備案信息、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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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抽樣檢驗,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委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 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并支付相關費用;不得向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收取檢驗費和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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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登記證以上處罰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登記證。被吊銷登記證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其生產經營者兩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因食品安全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生產經營者,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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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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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界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食品攤販,有利于消除監管死角和盲區,不留空隙。為此,《意見稿》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食品攤販做了明確的界定:本條例所稱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生產加工條件未達到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要求,從事散裝、簡易包裝食品生產加工的生產經營者;本條例所稱小餐飲,是指有固定經營門店或在有形市場內有固定經營場地,經營規模條件未達到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要求,從事餐飲服務的經營者;本條例所稱食品攤販,是指無固定經營門店,在劃定的場地和規定的時間內擺攤設點,銷售食品或者現場制售食品的個體經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