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宋永亮在上蔡縣邵店街上炸
油條賣,王某因在面里摻 明礬,被公安干警發現,被上蔡縣人民檢察院公訴,近日上蔡縣人民法院以法宣判,拘役四個月罰款5000元。 ?
? ? 被告人王某,女,1963年生于上蔡縣,住上蔡縣五龍鄉五龍村。2013年9月份以來,王某在上蔡縣邵店街其經營的早餐店內,使用食品添加劑明礬生產油條并出售。2013年12月3日,被上蔡縣公安局民警抽查時發現并當場提取油條六根。經檢測,被告人王某生產、銷售的油條中鋁的殘留量為2560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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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涉嫌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2013年12月11日王某被上蔡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5年8月14日被上蔡縣公安局執行逮捕。上蔡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向上蔡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上蔡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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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蔡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國家 食品安全法規,在生產銷售油條時使用了食品添加劑明礬,而致油條中重金屬鋁的殘留量達2560mg/kg,嚴重超過食品安全標準≤100mg/kg的限量,并長期在市場上予以銷售,危害人體健康,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侵犯了國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公民生命權、健康權,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上蔡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對其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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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據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百四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第四款,*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條第項之規定,上蔡法院判決:被告人王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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