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 2015年11月6日,
??? 自愿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于2004年12月29日發(fā)布施行,為配合管理實務需要,修正有關申請自愿性產品驗證的限制,并調整市場監(jiān)督作業(yè)的執(zhí)行方式,以強化對自愿性產品驗證產品的管理,其修正要點如下:
??? 一、鑒于部分原料類產品,如深層海水原水,不宜由委托者任產品驗證申請人,故增訂可另外指定委托者不得為申請人的規(guī)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 二、為配合實務作法及完備產品試驗的完整性,增訂境內試驗能量不足的項目,可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申請并經同意在境外特定場所測試,并增訂完全質量管理制度及制程質量管理制度兩種符合性評鑒程序的模式。(修正條文第四條
??? 三、明定申請產品驗證時,應檢附相關文件,并增訂有效的產品試驗報告在登錄產品具有實質不符合驗證標準的情形下,不得作為申請自愿性產品驗證的技術文件,以落實自愿性產品驗證制度的符合性評鑒精神。(修正條文第五條
??? 四、明定產品驗證證書有效期間,以利后續(xù)強制性與自愿性驗證品目調整作業(yè)的配套。(修正條文第七條
??? 五、為使自愿性產品驗證產品的型式具有識別的**性,使消費者及執(zhí)行市場監(jiān)督人員易于辨識,增訂同一型式產品不得重復申請自愿性產品驗證,及申請人指定的產品型號應與登錄型式結合的規(guī)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 六、對產品驗證證書延展作業(yè)規(guī)定,包含證書延展的有效期間、申請及審查等規(guī)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 七、調整自愿性產品驗證產品的市場監(jiān)督作業(yè)執(zhí)行方式。(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 八、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增訂自愿性產品驗證證書有效期間,且可不定期于市場購樣或向證書名義人或其生產廠場取樣,實施產品測試,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生產廠場停止生產時的相關規(guī)定。(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
??? 九、標準檢驗局可依個別品目標準修正及變更幅度大小,指定適當改正期限,通知證書名義人限期依修正或變更后驗證標準申請換發(fā)產品驗證證書。(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 十、考慮除工廠檢查模式且經驗證產品的生產廠場有變更或遷移者應重新申請工廠檢查外,其他如符合型式聲明或管理系統(tǒng)注冊表證書等有生產廠場變更者,應向驗證機關(構申請核準及換發(fā)新證書,以維持產品驗證的質量(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 十一、配合修正申請自愿性產品驗證的限制,并調整市場監(jiān)督作業(yè)的執(zhí)行方式等,故修正對廢止產品驗證證書的規(guī)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 第1條?? 本辦法依商品檢驗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guī)定訂定之。
???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驗證機關(構: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其所屬轄區(qū)分局或受托的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
??? 二、產品驗證:指對產品執(zhí)行公正獨立的符合性評鑒,以證明廠商所產制的產品符合指定的標準及試驗項目。
??? 第3條?? 產品驗證的申請人為產品的產制者或委托產制的委托者(以下簡稱生產者,但經標準檢驗局指定的產品,委托者不得為申請人;生產者不在境內時,為其在境內有住所或營業(yè)所的代理商或輸入者。
??? 第4條?? 產品驗證符合性評鑒程序的模式如下:
??? 一、產品試驗:申請人或其生產廠場應提出足夠測試所需的樣品及相關技術文件,向標準檢驗局或其認可的指定試驗室取得符合指定標準及試驗項目的產品試驗報告。但境內試驗能量不足的項目,可向標準檢驗局申請并經同意在境外特定場所測試。
??? 二、符合型式聲明:申請人應確保及聲明其生產廠場所制造的產品與產品試驗的原型式一致。
??? 三、工廠檢查:生產廠場應取得標準檢驗局或其認可的工廠檢查機構核發(fā)符合規(guī)定的工廠檢查報告;申請人并應確保及聲明其生產廠場所制造的產品與產品試驗的原型式一致。
??? 四、完全質量管理制度:生產廠場應取得標準檢驗局或其認可驗證機構依CNS 12681(ISO 9001評鑒核可具有設計、開發(fā)、生產及制造功能的質量管理系統(tǒng)注冊表證書;申請人并應確保及聲明其生產廠場所制造的產品與產品試驗的原型式一致。
??? 五、制程質量管理制度:生產廠場應取得標準檢驗局或其認可驗證機構依CNS 12681(ISO 9001評鑒核可具有生產及制造功能的質量管理系統(tǒng)登錄證書;申請人并應確保及聲明其生產廠場所制造的產品與產品試驗的原型式一致。
??? 前項**款指定試驗室應具備的資格、條件、認可的申請程序、評鑒、認可的有效期間、證書的核(換發(fā)、撤銷、廢止及相關管理事項的規(guī)定,準用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 產品驗證適用的產品、標準、試驗項目及符合性評鑒程序的模式,由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之。
??? 第5條?? 申請產品驗證者,應填具申請書并檢附下列文件復印件,向驗證機關(構辦理:
??? 一、公司登記、商業(yè)登記、工廠登記、其他相當的設立登記文件或身分證明文件。但申請人身分已向驗證機關(構登錄且未有變更者,無需檢附。
??? 二、符合所適用符合性評鑒程序的聲明書、產品試驗報告、工廠檢查報告、管理系統(tǒng)注冊表證書或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可代替符合性評鑒相關資料。
??? 三、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指定的技術文件。
??? 前項文件,申請人應敘明與正本或現況相符并簽章,驗證機關(構必要時可要求提出正本供查核。
??? 產品驗證經撤銷,或經依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六款或第十一款規(guī)定廢止者,其原產品試驗報告不得作為**項第二款的符合性評鑒文件。
??? 第6條?? 申請人依前條規(guī)定檢具的文件不符合者,申請人應于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二個月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后仍不符規(guī)定者,駁回其申請。
??? 第7條?? 產品驗證申請案經審查符合者,發(fā)給產品驗證證書,并準予使用產品驗證標志;不符合規(guī)定者,應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
??? 產品驗證證書的有效期間,依產品種類,由標準檢驗局公告定之。
??? **項的審查,驗證機關(構必要時可要求申請人提供樣品,就特定項目執(zhí)行測試。
??? 申請人同一產品有多家生產廠場產制時,符合適用符合性評鑒程序的生產廠場,可登載于同一產品驗證證書。
??? 第8條?? 同一申請人就同一型式的產品,不得重復申請產品驗證。但于產品驗證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人就原登錄產品型式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
??? 產品驗證的登錄型式,應依產品的型號定之。但產品無型號者,可以規(guī)格、其他文字或編碼為之。
??? 前項型號、規(guī)格、代表文字或編碼,應具有識別的**性,由申請人于申請產品驗證時指定之。
??? 第9條?? 產品驗證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之日前三個月至屆滿日前,證書名義人可檢附延展申請書及相關資料申請延展,以一次為限。逾限申請延展者,應重新申請產品驗證。
??? 前項延展的申請經審查核可者,換發(fā)證書。
??? 前項換發(fā)證書的有效期間,自原證書有效期間屆滿的次日起算,并依第七條第二項公告的期間核計。
??? **項延展的申請及審查,準用第五條至第七條的規(guī)定。
??? 第10條?? 產品驗證標志(VPC標志由圖式及識別號碼組成,識別號碼應緊鄰圖式。
??? 前項圖式及識別號碼,由驗證機關(構發(fā)給證書時指定之。
??? 第11條?? 使用產品驗證標志時,應將前條規(guī)定的圖式連同識別號碼,以不易磨滅方式標示于產品本體的顯著部位。但產品太小無法標示時,可經標準檢驗局同意后標示于包裝或容器上。
??? 未依前項規(guī)定標示者,驗證機關(構應通知限期改正;改正期限不得逾一個月。但經核準者,可延展改正期限一個月,并以一次為限。
??? 第12條?? 驗證機關(構對適用工廠檢查模式且經驗證產品的生產廠場,可實施不定期工廠檢查,每年至少實施一次;其結果應作成報告書,送達該證書名義人。
??? 經前項檢查不符合規(guī)定者,驗證機關(構應通知限期改正,改正期限不得逾三個月,屆期應由驗證機關(構再實施檢查;于改正期間開始至再檢查符合規(guī)定前所產制產品,不得使用產品驗證標志。
??? 第13條?? 驗證機關(構對驗證的產品,可不定期于市場購樣或向證書名義人或其生產廠場取樣,實施產品測試。
??? 證書名義人對于前項測試結果有異議者,可于接到報告的次日起十五日內向驗證機關(構申請免費復驗一次,復驗就原樣品為之。但原樣品無剩余或不能再試驗者,可重新取樣。
??? 第14條?? 驗證機關(構可派員至生產廠場、營業(yè)所或其他相關場所,實施前二條規(guī)定的工廠檢查或產品取樣測試,并可要求提供相關數據。
??? 證書名義人或其生產廠場對前項檢查、測試或要求,無正當理由不得規(guī)避、妨礙或拒絕。
??? 第15條?? 已取得產品驗證的產品,其驗證標準修正時,為安全、衛(wèi)生、環(huán)境保護、資源利用效率或其他公益的目的,驗證機關(構可通知證書名義人限期依修正或變更后驗證標準申請換發(fā)產品驗證證書。
??? 第16條?? 經驗證的產品如有變更,證書名義人應依下列規(guī)定辦理:
??? 一、基本設計已變更者,應重新申請產品驗證。
??? 二、基本設計未變更而有其他應受試驗項目變更者,應申請增列系列產品驗證,并繳回原證書,申請換發(fā)新證書。
??? 三、前款的變更不影響證書登錄事項及產品識別者,向驗證機關(構申請核準。
??? 依前項第二款辦理者,應繳回原證書,憑以申請換發(fā)新證書。
??? 第17條?? 經驗證的產品,其生產廠場有增加、變更或遷移時,證書名義人應向驗證機關(構申請核準;生產廠場登載于證書者,并應同時申請換發(fā)新證書。
??? 第18條?? 產品驗證證書所載事項有變更者,證書名義人應于一個月內檢具原證書及有關證明文件,向驗證機關(構申請換發(fā)新證書。
??? 第19條?? 產品驗證證書遺失或毀損者,可申請補發(fā)或換發(fā)。
??? 第20條?? 以詐偽方法取得產品驗證者,驗證機關(構應撤銷之,并限期繳回證書;屆期未繳回者,可徑為公告注銷。
??? 第2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驗證機關(構應廢止其產品驗證,并追繳證書:
??? 一、未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guī)定于期限內完成標示的改正。
??? 二、未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于期限內完成工廠的改正,或于改正期間開始至再檢查符合規(guī)定前所產制的產品使用產品驗證標志。
??? 三、經第十三條購樣或取樣測試結果不符合驗證標準或經復驗仍不符合。
??? 四、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不得規(guī)避、妨礙或拒絕的規(guī)定。
??? 五、經依第十五條規(guī)定,限期依修正或變更后驗證標準換發(fā)產品驗證證書,屆期未完成。
??? 六、未依第十七條規(guī)定向驗證機關(構申請核準。
??? 七、未依第十八條規(guī)定于期限內申請換發(fā)新證書,經通知仍未申請。
??? 八、未繳納產品驗證規(guī)費,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
??? 九、未依產品驗證證書范圍使用。
??? 十、產品因瑕疵造成人員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
??? 十一、自行申請廢止產品驗證或適用產品驗證的產品經公告廢止。
??? 十二、公司登記、商業(yè)登記、工廠登記或其他相當的設立登記文件及身分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或注銷。
??? 十三、公司解散或商號歇業(yè)。
??? 第22條?? 產品驗證經依前二條撤銷或廢止的次日起不得繼續(xù)使用產品驗證標志,證書名義人及其生產廠場應自撤銷或廢止的次日起二個月內涂銷處分前所產制經驗證產品及其包裝、容器上的產品驗證標志。但前條第十一款至第十三款于廢止前所產制經驗證的產品,可于廢止的次日起六個月內繼續(xù)使用之。
??? 產品驗證經依第二十條或前條**款至第十款撤銷或廢止者,證書名義人于六個月內,不得以相同產品申請產品驗證。但情形特殊經驗證機關(構同意者,不在此限。
??? 第23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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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檢測行業(yè)全覆蓋,滿足不同的檢測;
2、實驗室全覆蓋,就近分配本地化檢測;
3、工程師一對一服務,讓檢測更精準;
4、免費初檢,初檢不收取檢測費用;
5、自助下單 快遞免費上門取樣;
6、周期短,費用低,服務周到;
7、擁有CMA、CNAS、CAL等權威資質;
8、檢測報告權威有效、中國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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