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 大眾網聊城7月28日訊(記者 李長振 通訊員 王希玉 潘輝 雷素蘭近日,東昌府區法院公開宣判一起行政訴訟案件,判決駁回聊城某超市要求撤銷東昌府區
??? 在專項監督檢查中,聊城市東昌府區食藥局執法人員發現,聊城某超市正在經營5升/桶某品牌花生濃香食用調和油的標簽上方標注了“花生濃香”修飾語,但卻沒有沒有在配料表中把花生油的添加量標出來,違反了《
??? 該超市出具的進銷存貨證明顯示其共購進5升/桶花生濃香食用調和油1158桶,進價67.7元/桶,售價69.8元/桶,售出1126桶,結余32桶。以上這種食用調和油合計經營的貨值總金額為80828.4元,共獲利2364.6元。
??? 《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對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東昌府區食藥局根據本條規定規定沒收超市的違法所得2364.6元,并處罰款242484元。
??? 面對食藥局的處罰,該超市認為“花生濃香”是指該調和油的口味,不是指該調和油的配料。口味與配料截然不同,不需要標注含量。另外該調和油確實具有花生口味,超市沒有夸大或虛假標注。另外,該產品的標注沒有影響公共管理秩序,也沒有誤導公眾,更沒有影響食品安全,故對超市的行政處罰沒有事實根據。
??? 東昌府區法院在審理該案件時發現,東昌府區食藥局所提交的現場檢查筆錄、超市出具的進銷存證明及清單等證據均顯示顯示該超市所售的某品牌花生濃香食用調和油的包裝標簽正面印有“花生濃香食用調和油”,而側面標示配料為浸出一級大豆油、壓榨一級花生油、一級芝麻油、抗氧化劑,標簽上標注了“花生濃香”的字樣,卻沒在配料表中標注花生油的添加量。
??? 據此,東昌府區法院認定東昌府區食藥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主要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原告要求予以撤銷該處罰決定書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應當予以駁回。目前,此案已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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