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 因所
??? 被解聘后起訴索賠
??? 自2000年2月21日起,張先生進入麥德龍倉山商場工作。2010年11月,他與麥德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麥德龍分別于2013年11月25日、2014年4月8日以張先生所管理部門的食品出現保質期問題為由,給予他兩次書面警告。他均簽字確認。
??? 2014年5月2日,張先生簽收了麥德龍開具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約定從當月9日起終止他的勞動合同,并且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 張先生不服氣,經勞動爭議仲裁后將麥德龍告上法庭,討要經濟補償金。
??? 庭審中,張先生提出:麥德龍解除與他的勞動合同的行為是違法的。麥德龍作出的《會議紀要》中加大部門經理責任的相關規定,是對他勞動權利的重大限制。《會議紀要》確定的“只要出現質量問題,部門主管就書面警告”的勞動紀律,直接影響他就業權利的保障,應屬無效。他所在部門負責的都是保質期較短的產品,作為部門主管不可能每天親自對部門內5萬多件商品一一統計、盤查。他作為部門主管已履行好自身職責,對出現兩次質量問題并沒有過錯,不應被解聘。
??? 商場做法未違規
??? 麥德龍反駁稱:該商場出具的兩次警告書均有張先生確認。在2013年11月25日的書面警告中,他在警告書中寫了自己的意見,承認管理上出現疏漏,并同意該警告。由此可見,商場的做法并非有違公平公正。商場的其他食品部門均未發現超過保質期商品仍在銷售的現象。而且,張先生的前一任部門主管在審核檢查中也未發現超過保質期商品。正是因為張先生思想上不重視、管理不當,才導致問題發生。在連續兩次出售過期商品事件發生后,麥德龍找張先生溝通,計劃將其調整至另一部門工作6個月,但對方當場拒絕,要求單位給他發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因此,商場的做法完全合理合法。
??? 福州市中院經終審審理認為,麥德龍依合法程序制定《員工手冊》和《會議紀要》,其內容并未違反法律規定。且張先生在收到書面警告前系知悉上述規定的。現因他管理的食品出現保質期問題,麥德龍依據《員工手冊》及《會議紀要》的有關規定對他作出兩次書面警告,報經工會同意后與他解除勞動合同,并未違反法律規定。麥德龍向法院表示其可基于人道主義的立場,補償張先生1.1萬元,法院予以照準。
??? 據此,該院*終駁回了張先生的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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