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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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提醒:2011年5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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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作坊生產
??? “毒豆芽”被查
??? 從2009年至2014年11月,三臺縣某鎮個體工商戶鄧某某在生產綠豆芽過程中,添加使用含有4-氯苯氧乙酸鈉、6-芐基腺嘌呤成分的AB粉和無根素,生產出的成品綠豆芽在當地幾個場鎮及周邊農村銷售。
??? 2014年11月4日,三臺縣行政執法機關在鄧某某的綠豆芽生產作坊檢查時,依法隨機采集和扣押了部分綠豆芽成品、半成品及生產綠豆芽的非食品添加劑,并在綠豆芽半成品中檢測出4-氯苯氧乙酸鈉含量為0.19mg/kg,在綠豆芽成品中檢出6-芐基腺嘌呤含量為0.047mg/k,在扣押的無根素針劑中檢出6-芐基腺嘌呤含量為7140mg/kg,4-氯苯氧乙酸鈉含量為16000mg/kg。
??? 今年4月20日,三臺縣法院開庭審理認為,被告人鄧某某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被告人鄧某某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被告人鄧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 一審判決后,被告鄧某某服判,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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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豆芽”案件如何定性
??? “生產過程中用了植物生長調節劑、增粗劑、無根素等添加劑的綠豆芽個頭均勻,顏色白凈,且大多數沒有根須,但這種豆芽對人體有害,是國家明令禁止的。”審理此案的法官說,從法律條文看,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規定了三種類型:一是在生產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在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包括在非食品原料中摻入食品;三是明知是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銷售,或者直接將含有非食品原料的有毒、有害物質當作食品銷售。
??? 據介紹,2013年5月發布的《*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界定了此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并明確嚴懲利用“地溝油”加工食用油,非法生產銷售“三聚氰胺蛋白粉”“工業明膠”“瘦肉精”及含有“瘦肉精”的飼料等行為。規定凡是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物質的行為,均應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法律還規定,明知他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還提供資金、許可證件、經營場所、運輸、貯存、網絡銷售渠道、生產技術等各種幫助或者便利條件的,以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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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管不力也要承擔責任
??? 另據法官介紹,《刑法修正案(八》中增設了食品監管瀆職罪后,食品監管瀆職行為應以食品監管瀆職罪定罪處罰,不再適用法定刑較輕的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處理。同時規定,構成食品監管瀆職罪和商檢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等其他瀆職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他人共謀,利用其職務行為幫助他人實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為,同時構成瀆職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處罰較重規定定罪處罰。而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王傳濤 王峰 黃志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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