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 水母網1月10日訊(YMG記者 孟憲臣 涉案人所銷售的“拉缸鹽
??? 檢察機關作出指控,被告人鄭某某于2009年初至2013年10月,在我市一處商貿綜合市場內,用工業鹽加工拉缸鹽海參600余斤并對外銷售。2013年10月24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時,從其加工點查獲被告人楊某某向其出售的工業鹽0.9噸。檢察機關認為,鄭某某、楊某某二人在生產、銷售食品過程中摻入非食品原料工業鹽,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百四十四條之規定,應當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中,鄭某某在生產并銷售的海參中摻入國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工業鹽,情節嚴重;被告人楊某某向鄭某某銷售工業鹽用于加工海參,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應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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