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昨日,國家食藥監總局公布了《
較2009年的
“這次修訂有三個亮點,一是大量借鑒了藥品的監管經驗,從原來的食品粗放式監管到精細化監管;二是建立了*嚴格的食品監管制度;*后是從過去的政府一家保天下,到未來的社會共治。” 國家行政學院社會和文化教研部副教授胡穎廉在接受《**財經日報》采訪時表示。
將走藥品監管之路
今年5月,國務院將《食品安全法》修訂列入今年立法計劃,并確定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牽頭修訂。10月10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向國務院報送了《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
“雖然草案沒有明確說,但從這次修訂內容可以看出未來食品將借鑒藥品監管的經驗,食品監管將從粗放式監管走向精細化監管。”胡穎廉表示。
胡穎廉解釋,《送審稿》提出,國家將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職業資格制度,這類似藥品中的執業藥師制度;提出的信息化追溯制度類似于藥品電子監管碼;要求食品包裝標簽類似藥品的說明書;食品監管采取飛行檢查也是在藥品監管中執行的措施;食品監管將實行類似藥品上市后評價的措施,如果食品檢驗不合格,將立即停止生產,這些都類似于藥品的監管制度等。
“從方方面面中都可以看出,將用管藥品的方式來管食品,過去藥品走過的路,將是食品要走的路。”胡穎廉說。
新增30條更嚴格
2009年頒布實施的《食品安全法》為104條,修訂稿中已經增加為134條。
“多出來的30條都集中在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章節。這次修訂把大量筆墨放在了你不做會怎么樣,處罰力度在加大。原來處罰賠償金額比較低,現在很高而且列舉了很多情形,并強調行刑銜接,可以直接進入刑事。”胡穎廉表示。
根據食藥監總局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的修訂說明》,《送審稿》將對違法違規結果的懲戒改為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戒;在刑事責任方面,完善了行刑銜接機制;在行政責任方面,強化對違法違規食品生產經營者、技術機構的處罰。
如在財產罰方面,將非法添加等嚴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罰款額度由原法中五至十倍罰款提高到十五至三十倍。
在資格罰方面,《送審稿》提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工作的技術機構、技術人員出具虛假監測、評估報告的,依法對技術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技術人員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食品檢驗機構、食品檢驗人員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由有關部門沒收所收取的檢驗費用,并處檢驗費用三至五倍的罰款。在人身罰方面,《送審稿》按照審慎的原則補充了行政拘留的處罰。
對此,胡穎廉表示:“科技是推動食品工業的力量,但總有一些害群之馬存在,所以這次把認證機構、檢驗機構和科技工作者都加入進去了。”
此外,加大了經濟懲罰力度,規定了*低額賠償制度。《送審稿》提出,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賠償1000元。
《送審稿》還進一步強化了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送審稿》提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應當將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抽樣檢驗、風險監測、宣傳教育、能力建設等經費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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