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人民網南京10月8日電 (記者吳紀攀江蘇省高院今天選取了危害
案例一:孫風勤、朱建喜夫婦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1年5月至2012年4月間,被告人孫風勤、朱建喜夫婦在家從事食用油生產、銷售的工作,把收購來生豬的腸黏膜(俗稱“花油”、脂肪(俗稱“泡泡肉”、淋巴結、碎皮、隔膜、氣管等非食品原料,煉制成食用豬油,出售至南京市浦口區“一魚兩吃”等飯店、小吃攤點等地,*終流向餐桌,非法獲利人民幣3.4萬余元。浦口區法院于2012年11月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孫風勤有期徒刑二年,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處被告人朱建喜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禁止被告人朱建喜在緩刑考驗內從事與食品生產、銷售有關的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案例二:孔宜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1年1月至4月間,被告人孔宜豐在其租用的食品加工作坊內生產辣味面制品(“萬幸”節節棒過程中,非法添加富馬酸二甲酯(霉克星并將先后生產的140余箱產品進行銷售。常熟市法院認為,被告人孔宜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據被告人犯罪及量刑情節,于2011年8月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孔宜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案例三:張德年、穆可龍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2010年11月至2012年7月間,被告人張德年先后將從被告人穆可龍等處購得的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驗檢疫的“牛肉”加工成半成品,共銷售半成品“牛肉”4.78萬余公斤,銷售金額達人民幣277萬余元。2012年6月至7月間,穆可龍共4次向張德年銷售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驗檢疫的冰鮮“牛肉”1070箱共計2.14萬公斤,銷售金額達人民幣76.33萬元。江陰市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德年生產、銷售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的肉制品,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告人穆可龍銷售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的肉制品,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張德年有立功表現、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穆可龍系自首,均予以減輕處罰。2013年7月,法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張德年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判處被告人穆可龍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扣押在案的“牛肉”制品及被告人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沒收,上繳國庫。
案例四:朱洪保、朱洋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自2009年開始,被告人朱洪保利用其經營控制的句容市北洋釀酒有限公司購買非法印制的商標標識和外包裝物,購買食用酒精,擅自添加各種添加劑,并私刻“四川瀘州造酒廠”、“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黔源酒業有限公司”的企業公章,在被告人朱洋的協助下偽造貼牌加工協議和授權委托書,假冒國內知名廠家的品牌商標,大量生產、銷售多種品牌的假冒偽劣白酒并對外銷售,銷售金額約479萬余元。2011年11月26日,執法機關查獲朱洪保、朱洋私自生產的假冒偽劣白酒價值人民幣46.8萬余元。句容市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洪保、朱洋以非法獲利為目的,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系共同犯罪,朱洪保系主犯,朱洋為從犯。2012年9月,法院判處被告人朱洪保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判處被告人朱洋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扣押的白酒,予以沒收。
案例五:揚州億豪食品工業有限公司、陳基焜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揚州億豪食品工業有限公司總經理陳基焜明知產品中添加辣椒紅、雙乙酸鈉、二氧化鈦、日落黃、滑石粉等添加劑不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為維持產品外觀、增加銷量,牟取非法利益,仍使用上述添加劑。2009年1月至案發,該公司共計向河南、安徽等地公司銷售偽劣產品計價值人民幣838萬余元。儀征市法院一審判決、揚州市中院二審裁定認為,被告單位揚州億豪食品工業有限公司違反國家關于
案例六:鄧兆蘭、夏壽紅等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鄧兆蘭伙同他人多次至南通海安等地以每只1-3元的價格收購養雞場的病死雞,分割成雞腿、雞翅等產品,銷售給被告人夏壽紅、朱寶清等人,共計得款約2150元,夏壽紅、朱寶清加工成熟食后在其各自經營的攤位銷售。2012年2月21日,鄧兆蘭加工病死雞時被動物衛生監督所發現,經鑒定,該批雞產品中含金黃色葡萄球菌、奇異變形桿菌。泰興市法院認為,三被告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法院于2012年10月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被告人鄧兆蘭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被告人夏壽紅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判處被告人朱寶清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三被告人所退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案例七:顧發龍、顧芹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08年底,被告人顧發龍、顧芹父女未取得食品衛生許可從事加工燒烤食品活動。后顧發龍發現肉制品容易變質,遂讓顧芹購買了一包亞硝酸鈉作為添加劑使用。2012年4月17日下午,被害人朱某(女,時8歲、丁某某(男,時5歲食用顧發龍、顧芹生產、銷售的雞翅后出現嚴重亞硝酸鹽中毒癥狀,后經搶救脫險。經當地疾控中心檢測,丁某某吃剩的雞翅中亞硝酸鈉含量是國家規定標準的367倍,且顧發龍使用的亞硝酸鈉已過期。東臺市法院認為,被告人顧發龍、顧芹在其生產、銷售的食品中超標準添加已過期的亞硝酸鈉,致兩名兒童食用后中毒,情節嚴重,均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法院于2012年9月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被告人顧發龍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被告人顧芹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案例八:卞軍、袁壽林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08年2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卞軍以泔水油、烤雞鴨油、煎炸油等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飼料油,后因飼料油銷售不暢,遂將部分飼料油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作為食用油向被告人單棟梁、袁壽林、浦玲勛等人銷售。淮安市淮陰區法院一審判決、淮安市中院二審裁定認為,被告人卞軍摻雜摻假、以次充好,利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飼料油并以食用油的名義對外銷售,其行為應認定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告人單棟梁明知卞軍銷售給其的是生產原料中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非食用油,仍以食用油的名義對外銷售,其行為應認定為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告人袁壽林、浦玲勛明知從卞軍處購買的成品油系利用餐廚垃圾等非食品原料生產而以食用油名義對外銷售,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于2012年12月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卞軍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單棟梁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袁壽林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浦玲勛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暫扣涉案贓款予以沒收,剩余違法所得繼續追繳,上繳國庫;禁止被告人浦玲勛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用油銷售活動。
案例九:江蘇省永增肉類食品有限公司、梁永增、南京宏潤食品有限公司、厲登軍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系列案
2011年3、4月至10月份案發的大部分時間內,江蘇省永增肉類食品有限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梁永增采納了向待宰生豬體內注射含有“瘦肉精”成分的混合藥物、灌水的方法來增加生豬屠宰出肉率的提議,該公司將所生產的豬肉先后銷售至南京、常州、泗洪等地,銷售金額4900余萬元,其中超過2500萬元的豬肉被注射上述混合藥物及灌水。2011年3、4月份,南京宏潤食品有限公司開始從江蘇永增肉類食品有限公司購買豬肉至南京市江寧區進行批發銷售。泗洪縣法院認為,江蘇省永增肉類食品有限公司和被告人梁永增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法院于2013年6月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單位永增公司罰金3000萬元;判處被告人梁永增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60萬元。泗洪縣法院一審判決、宿遷市中院二審裁定認為,被告單位南京宏潤食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厲登軍行為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根據被告單位、被告人犯罪及量刑情節,于2013年1月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單位南京宏潤食品有限公司罰金九百萬元;判處厲登軍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20萬元。
案例十:邱宏革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2010年4月至2011年9月間,被告人邱宏革先后在徐州市云龍區各地租用倉庫并購買機器、原料等生產資料,使用不合格的食用油,在無食品生產許可證、不符合食品衛生條件的情況下,冒用浙江省金華市良洪食品廠的“良洪”商標,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生產“良洪”品牌系列的“酒鬼花生”、“酒鬼瓜子”等小包裝食品,并銷售給徐州市食品城的多家個體商戶,銷售金額達人民幣180余萬元。徐州市云龍區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邱宏革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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