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店主和店員分別被判二年和二年半,罰款2000元
新快報訊 記者鄒柳洲 通訊員廖蔚 報道吃完
楊某彬原系東莞市東城區周屋路原味湯粉王店的店主,余某煉系該店的員工。二人明知
7月1日早上,周某前等13位市民先后在該家原味湯粉王店食用添加了亞硝酸鈉的豬肉所制作的湯粉后,相繼出現惡心、嘔吐、四肢無力甚至昏迷等癥狀,13被送往醫院治療后均被診斷為亞硝酸鹽中毒。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余某煉、楊某彬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余某煉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被告人楊某彬有期徒刑二年,并分別處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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