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新華網南寧9月14日專電(記者 盧羨婷 張捷一則關于“
記者日前在南寧市北湖村王屋坡見到了被拒兌獎的瓶蓋收購者賀鳳伏,在他家一個不足40平方米的出租屋內,雜亂地堆放著十幾個編織袋,袋里裝滿了印著“送一罐可口可樂330毫升汽水”的瓶蓋。賀鳳伏說,從今年3月至7月,他共收集瓶蓋12萬個,如今已經超出兌獎期限,這堆積如山的瓶蓋仍“前途未卜”。
“可口可樂公司每年會有兌獎瓶蓋,有一部分流失到我們的回收站公司,工人嘗到甜頭,便開始撿拾瓶蓋。我負責管理這個事情,讓他們一起收集瓶蓋。”在親戚開辦的塑料廠里工作的賀鳳伏說,“先是兌換飲料,然后分批發給工人,再一起賣掉。”
賀鳳伏告訴記者,近幾年,他通過收購和兌換有獎瓶蓋,獲得不少經濟利益。今年跟往年一樣,他召集工人回收可“揭蓋贏獎”的瓶蓋,并用自己的錢墊付給部分工人,“有我母親的8萬元養老金,還有2萬元銀行貸款,現在還欠了工人4萬元,一共14萬元左右。”賀鳳伏說,“7月上旬我去兌換瓶蓋時,可口可樂方面說此舉屬非正常消費不予兌換。”
可口可樂(廣西飲料有限公司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時表示,賀鳳伏不是購買可口可樂產品的消費者,不具有兌獎的資格。他們認為,“大批量收購瓶蓋并非正常消費者行為,不符合促銷活動針對的消費者主體”,并有“套利、掙差價”之嫌。
但是,記者查看了可口可樂2012“揭蓋贏獎”促銷活動在當地報紙上的公示,并沒有所謂非正常消費者不能兌獎的說明,只是明確:2012年3月15日至2012年7月15日,購買帶有“揭蓋贏獎”促銷標志瓶蓋的產品,有機會贏取“贈飲獎”。獎項設置及兌獎方式:如瓶蓋內印有“送一罐可口可樂330毫升汽水”的字樣,即可獲贈可口可樂330毫升汽水一罐,中獎者需攜帶中獎瓶蓋前往指定兌獎點兌獎。
可口可樂(廣西飲料有限公司的法律顧問覃治認為,兌獎是基于購買可口可樂公司產品而賦予消費者的權利,是合同關系。賀鳳伏不是購買公司產品的消費者,不存在合同關系,因此不具有兌獎的權利。假設可口可樂公司不知道瓶蓋來源,就會把賀鳳伏當做普通消費者看待。但他明確告知了自己的身份和瓶蓋的來源,且是以盈利為目的,這是不符合促銷活動規定的。
然而,為賀鳳伏提供法律咨詢的廣西安信律師事務所律師韋開林表示,直接購買飲料的是直接消費者,但一部分人喝完飲料就將瓶子丟棄,丟棄行為在民法里面屬于拋棄,撿到這個瓶子,就是先占,對于先占所得的行為,受到法律的保護,所以不管是直接購買的消費者,還是先占所得的消費者,都應該是消費者群體里的消費者,“所以賀先生現在完全是可以得到兌獎的。”
記者了解到,除可口可樂有獎瓶蓋外,其他一些品牌的促銷有獎瓶蓋也是賀鳳伏收購的對象。眼看十萬多個瓶蓋就要“打水漂”,賀鳳伏很不理解,“我覺得作為全球*大的飲料公司,可口可樂誠信度很高,為什么往年可以兌換,今年卻不能?我們沒偷沒搶,為什么是違規收購?”
可口可樂(廣西飲料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往年是否給予賀鳳伏批量兌換瓶蓋,公司方面沒有查到相關記錄。覃治認為,賀鳳伏以前有可能隱藏了轉賣瓶蓋牟利的事實,往年如果兌換成功,并不能視為公司對他這種收購行為的認可,“只能說他成功的鉆了規則上的漏洞。”
對此,廣西壯族自治區消費者委員會秘書長葉桂明認為,只要促銷活動的公示中有“需攜帶中獎瓶蓋兌獎”的規則,那么在指定時間內,可樂公司就應給予兌獎。“如果規則里一開始就注明‘要自己消費,不能收購人家消費的瓶蓋’,收購就不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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