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國家工商行政
這份上
13類食品明令禁止經營
根據《
——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
——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符合《
——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進口的預包裝食品;
——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食品經營從業人員每年應進行健康檢查
根據《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食品經營從業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從事食品經營,其檢查項目等事項應當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
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經營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食品經營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將被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除健康檢查制度外,《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規定,食品經營者還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檔案制度。
食品經營者應建立并執行食品退市制度
根據《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者應建立并執行食品退市制度。
食品經營者對貯存、銷售的食品應當定期進行檢查,查驗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及時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一旦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單獨存放,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機關。
否則,工商機關可責令其停止經營。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2小時內應報告
根據《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經營者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等,應當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發生之時起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食品經營企業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的,將被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業,并處2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此外,食品經營企業還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干涉食品安全調查處理
根據《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機關在日常監督管理中如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食品安全事故事發地工商機關要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辦法,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配合衛生行政等相關部門,及時作出反應,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并及時向上級工商機關報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干涉食品安全的調查處理。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機關參與食品安全事故調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情況,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
個人代言虛假食品廣告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夸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對于發布虛假食品廣告的,工商機關將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廣告,并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清除影響,并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食品廣告中也不得含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內容。否則,工商機關將沒收其違法所得,并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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