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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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表示,相比《條例》草案,《條例》主要在3個方面做了進一步的調整和修改,一是進一步落實企業作為食品安全**責任人的責任,強化事先預防和生產經營過程控制,以及食品發生安全事故后的可追溯;二是進一步強化各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管方面的職責,完善監管部門在分工負責與統一協調相結合體制中的相互協調、銜接與配合;三是將食品安全法一些較為原則的規定具體化,增強制度的可操作性。
??? 記者通過對照《條例》與《條例》草案發現,大大小小的修改共有50余處,其中不乏一些重要的修改。
??? 修改重點一:食品安全標準
??? 在《條例》草案中,關于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是放在第二章“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食品安全標準”中;而在《條例》中,“食品安全標準”被“單拎”出來成為第三章。除了位置改變之外,在具體規定上也有一些值得關注的修改:
??? 增加了“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行業協會發現食品安全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存在問題的,應當立即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規定;
??? 針對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將啟動前提從7條減少至5條,“需要判斷某一食品是否安全”等內容被刪除;
??? 對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的組成,由“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等部門的代表組成”改為“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
??? 修改重點二:食品生產經營
??? 《條例》對食品生產企業的生產許可增加了具體規定,即“縣級以上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審核相關資料、核查生產場所、檢驗相關產品;對相關資料、場所符合規定要求以及相關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
??? 另一個重要修改是《條例》將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和餐飲服務許可的有效期從4年改為3年。
??? 另外,《條例》增加了“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發現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情形的,應當責令立即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理;不再符合生產經營許可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相關許可”等內容。
??? 在食品召回的規定中,針對因食品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情況,《條例》規定,如要重新銷售,食品生產者除了采取補救措施確保食品安全之外,還應當在銷售時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 除此之外,《條例》還明確規定,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 修改重點三:進出口食品監管
??? 《條例》明確規定,進口食品添加劑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 《條例》對進口食品報檢增加了具體規定,即“進口食品的進口商應當持合同、發票、裝箱單、提單等必要的憑證和相關批準文件,向海關報關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進口食品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海關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通關證明放行。”
??? 《條例》還要求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在進口食品中發現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未規定且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 修改重點四:法律責任
??? 《條例》突出了對當地政府及相關監管部門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的處罰力度,規定如果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應依法對當地政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對當地監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 《條例》還增加了對于違法進口食品添加劑的處罰規定,即違法進口的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 【記者點評】
??? 通過對照《條例》和《條例》草案,我*大的感覺是進一步強調了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自我監管,包括企業與監管部門的配合,企業與消費者的信息溝通等等。在不放松政府監管的前提下,提高企業的自我監管意識和違法成本,應該是一個值得肯定的方向。
??? 從起草草案到公開征求意見再到正式公布執行,《條例》用了半年多的時間。然而,從檢驗《條例》的效果到*終實現制定《條例》的目標,我們需要更多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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