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這一
此次把召回制度上升到法律高度,效力大于以往的部門規章,但管理漏洞仍然存在。
6月1日起,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召回”難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食品生產者認為應當召回的,應當立即召回。
對此,桑立偉表示,這一召回制度是“強化生產者作為食品安全**責任人的責任”。其實早在2007年,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就審議通過《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并開始施行。
“此次把召回制度上升到法律高度,效力大于以往的部門規章,但管理漏洞仍然存在。”桑立偉舉例說,如果企業不肯主動召回,相關部門很難監管。
叫停“**”
桑立偉表示,叫停“**”是《食品安全法》的亮點之一。《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不得實施**。這一規定讓已經實行了9年的食品****制度徹底退出歷史舞臺。以往**制度有效期為3年,而這一質量監督的真空期就給食品安全留下了隱患。
“**制度是一個歷史遺留問題,其實是既不合理又不合法。”桑立偉認為,目前,我國食品加工企業數量多、規模小、原料來源雜,同時企業誠信體系尚未建立,企業責任感也有待加強,“**不適合中國現狀”。
桑立偉建議,應參照餐飲業量化分級,對食品采取分級檢驗制度,“合理分配監管資源”。
10倍賠償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對于這一引起廣泛熱議的賠償規定,桑立偉認為執行效果并不樂觀。他表示,盡管賠償金額從過去的5倍增長到了10倍,對消費者來說仍然“不公平”。“比如消費者購買了一瓶牛奶,企業就算是賠償10瓶也不會對自身經營產生影響。應當是賠償該批號產品金額總量的10倍,才能對企業產生威懾作用。”
嚴控添加劑
《食品安全法》從第四十三到第四十八條,共用六條條文來規范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和應用,受重視程度可見一斑。
但桑立偉表示:“食品添加劑本身不是壞東西,人們濫用才出了問題”。在他看來,背了“黑鍋”的食品添加劑應該管,但不能“管死了”,希望在隨后出臺的具體條例里能有一些彈性或者更具體的說明。
此外,他還建議,對嬰幼兒等特殊人群以及保健品等特殊食品,應該采取強制認證制度。
【相關鏈接】
《中國食品安全法》立法過程:
1995年10月30日起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2004年9月1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
2007年10月31日,國務院第19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草案》。歷經2007年12月26日十屆全國人大第31次會議初審;2008年8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二審;2008年10月23日十一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三審;2009年2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第七次會議四審;于2009年2月28日*終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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