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 8月1日,《反壟斷法》實施**天,
??? 4家企業提起訴訟的第二天,質檢總局方面即約見這4家企業的代表,希望他們撤訴,但遭到拒絕。
??? 這或是我國《反壟斷法》實施后**案。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將在起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就是否立案做出回復。
??? 原告企業:
??? 拒絕撤訴請求
??? 這4家公司為北京兆信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東方惠科防偽技術有限責任公司、中社網盟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和恒信數碼科技有限公司。
??? 據了解,上海中商網絡有限公司、江蘇南大數碼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防偽企業也表示,將對質檢總局提起同類訴訟。
??? 本案原告律師、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教授周澤向記者透露,上周六,也就是4家企業提起訴訟第二天,質檢總局執法督查司副司長嚴馮敏、中國防偽企業協會常務副會長王培芝以及正、副秘書長即約見4家企業的代表和他,希望4家企業撤訴,提出以其他方式協商解決。
??? 周澤和北京兆信公司副總經理龍剛告訴記者,他們當即回應總局,表示不會撤訴,“除非質檢總局終止違法行為,并對我們之前的損失做出補償?!笔潞髧礼T敏表示,將把他們的要求匯報給總局,再進行研究。
??? 原告律師:
??? 總局言行自相矛盾
??? 周澤稱,質檢總局是在利用行政力量強制客戶購買一家公司的業務,不僅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損害了與電子監管網經營同類業務的企業的競爭利益,也違反了《產品質量法》《招標投標法》,甚至違反了總局自己制定的《產品防偽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反壟斷法》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
??? 質檢總局:
??? 企業不了解這個網
??? 據悉,從2005年4月開始,國家質檢總局開始在全國推廣“中國產品質量電子監管網”。電子監管網業務交由中信國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國檢經營。然而,電子監管網從一開始就遭到多個行業的抵觸,被認為是用行政手段“搶生意”。
??? 針對4家防偽企業的起訴,質檢總局新聞辦公室主任陳熙同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強調,很多企業對電子監管網并不了解,不明白背后的立法背景和考慮。這是一個長效的質量監管機制,“很多企業對這個措施不做準備,不做培訓,不了解不適應。”
??? 對于各行業對中信國檢謀取入網費等巨大利益的質疑,陳熙同稱,中信國檢只是提供技術研發和保障,并不是經營機構。但他未就質檢總局現在是否收費做出回答。
??? 專家點評:
??? 這是個標志性事件
??? 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教授、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時建中參與了《反壟斷法》的立法工作,他對記者說:“無論法院*后如何判決,這個事件都將紙上的法律變成了行動中的法律,這是該起訴訟的重大意義所在。”
??? 時建中認為,4家企業在 《反壟斷法》實施**天提起訴訟,表明了公眾對該法充滿期待,并使用它維護自己的權益,“這個標志性事件對《反壟斷法》來說是個好的開始?!?/p>
???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
???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
??? 《反壟斷法》規定:
???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 “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
??? 背景:電子監管網“里外不是人”
中國產品質量電子監管網從2005年誕生一開始,就埋下了紛爭的種子。一方面,其他防偽企業認為被搶了生意;另一方面,被強制要求入網的行業則認為,這樣做增加了社會成本。
??? 電子監管網收入可觀
??? 據悉,電子監管網成立后,質檢總局就要求,生產企業對所生產的產品要賦碼交費加入電子監管網,由該網站向消費者提供查詢服務并收費。去年12月,質檢總局又發出通知,要求家用電器、人造板、農資、食品、化妝品等9類69種重點產品生產企業必須加入電子監管網,在產品包裝上使用統一標識的電子監管碼后,方可出廠銷售。
??? 截至2008年6月30日24時,入網企業已達58465家,按照電子監管網入網收費標準每家企業600元/年計算,這項收入就十分可觀。
??? 電子監管網業務由中信國檢經營。中信國檢于2005年1月20日,由香港上市公司中信21世紀有限公司與中國國家質檢總局信息中心及中國華信郵電三方合資成立,注冊資本為6000萬元人民幣。國家質檢總局信息中心是質檢總局的下屬事業單位,該單位擁有30%的股份。
??? 其他防偽企業抵觸
??? 電子監管網成立后,中信國檢以外的其他防偽企業陷于越來越不利的地位,許多防偽企業客戶流失,收入下滑,中小型防偽企業則瀕臨倒閉或已倒閉。2005年,20多家防偽企業聯名向中國防偽行業協會反映這情況,并上報質檢總局。
??? 東方惠科防偽技術有限責任公司技術總監蔣皓對記者說:“在推行電子監管網之前,我們公司有很多客戶,每年遞增超過****,但現在是每年遞減30%~50%,很多客戶還猶豫不決,擔心質檢總局強制他們加入電子監管網。”
??? 蔣皓稱,其實防偽公司使用的技術基本原理都一樣?,F在中信國檢的8萬多客戶中,很多是4家原告企業以前的客戶。
??? 質檢總局相關負責人對此表示,電子監管網和電子監管碼不是防偽產品,而是中國政府為加強對產品質量全過程監管而建立的產品質量追溯平臺,是質檢總局等部門按照國務院要求,建立產品質量食品安全長效監管機制的重要舉措。
??? 質檢總局 “為了避嫌”,還表示,總局信息中心在今年4月17日宣布退出了30%的股權。但北京兆信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龍剛表示:“據我們目前所知,并沒有退出,即使是退出也是違法的,你強制推行電子監管網就是不對。”
??? 食品行業抵制
??? 電子監管網也遭到了食品行業的抵制。他們認為,電子監管碼加重了企業的包裝負擔,并且對提高食品質量安全沒有實質意義。
??? 今年2~3月,國內幾家大型啤酒企業和30多家大型食品企業強烈反對電子監管網,安利、百事、聯合利華、雙匯等19家知名食品企業聯名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對推廣“電子監管碼”表示嚴重質疑。娃哈哈董事長宗慶后在 “兩會”期間指出,該法規若在預包裝食品中實施,將會耗費大量社會資源,*大增加社會成本,另外,推行的必要性和技術的可行性也值得重新論證。
??? 質檢總局在4月回應稱,“電子監管碼”是一項無法被復制、被假冒的新技術,有利于提高我國消費產品安全,“推廣電子監管碼無意增加企業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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