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日前,本報相繼報道《“
原告肇慶市鼎湖食品廠在2007年12月5日申請辦理“其他糧食加工品”(谷物粉類制成品)的生產許可證,被告廣東省質監局委托經辦機構肇慶市質監局對其進行現場核查,認為原告達到國家有關標準要求,符合發證條件。不料,被告在對肇慶市質監局的材料進行復核時,收到檢舉原告申請相關許可證不符合規定的投訴信,決定對其進行許可前抽查。抽查認為,原告有內包裝機上部位墻體脫落,車間庫房防塵、防蠅、防鼠設施不完善,部分生產設備設施銹蝕嚴重等情況。抽查結論為不合格。2008年3月24日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原告不服,于2008年5月9日向海珠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告作出的《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法院審理認為:由于食品安全涉及全社會公共利益,被告對企業申請辦理“其他糧食加工品”(谷物粉類制成品)的生產許可證時,進行嚴格的審查是必須的,也是被告的法律責任所要求的。況且,作為食品加工企業要取得生產許可證,亦必須具備和持續滿足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環境條件和相應的衛生要求,具體就是要接受必要的現場核查或許可前抽查。在原告的生產場所抽查發現不符合許可證核發條件的情況下,被告對原告的食品生產申請作出不予許可決定,并無違反現時法律法規的規定。
對于被告現場抽查制作的《食品生產許可申請企業現場抽查記錄表》沒有原告的簽認記錄,是否可確認為許可前抽查不符合條件的事實效力問題,法院認為,由于對原告的核查及抽查是分別進行的,檢查所組成的人員也不同,從被告提交的抽查照片反映,有原告廠長廖水旺和抽查組工作人員在企業現場,該情況在不能確認照片為被嫁接或虛假、原告不能提交相反的證據予以推翻時,可以認定是在抽查現場發生的。在出現被檢查人對抽查結果拒絕簽名或確認時,被告的檢查組負責人在記錄表上做了注明,法院依法對該事實予以確認。據悉,廖水旺不服該判決,在庭上表示要繼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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