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我就想知道自己喝的
3月6日下午2點半,深圳
懷疑葡萄酒年份摻水
韓非告訴記者,他于2006年12月10日在家樂福紅寶店購買到中糧華夏長城葡萄酒有限公司生產的1992、1995、1997、1999年份葡萄酒,中國長城葡萄酒有限公司生產的1992、1997、1998年份葡萄酒,煙臺中糧葡萄釀酒有限公司生產的1998、1999、2000年份葡萄酒各一瓶用于收藏,價款人民幣1090元。
“后來咨詢了專家,曾經有國際葡萄酒權威研究所鑒定長城干紅葡萄酒的年份于酒瓶上標明的年份不符,因此就想了解自己買來收藏葡萄酒的就到底是不是那個年份釀造的,在對方提不出有關證據后,我就一紙訴狀將出品葡萄酒的中國糧油食品(集團有限公司以及銷售的深圳家樂福商業有限公司紅寶店、深圳家樂福商業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韓非指著一瓶葡萄酒上的標簽對記者說,“我是消費者,我有權知道自己喝的酒到底是哪年的!生產廠家和銷售的商店也有義務向我提供相關信息,拿不出來就說明他們心中有鬼。”
該由誰來舉證虛報年份?
?在法庭上,原告方面稱,被告虛報葡萄酒年份,構成消費欺詐,要求被告退回原告購物款1090元及一倍賠償1090元,共計人民幣2180元,被告方則完全反駁原告的請求。對此,原告和被告雙方以及各自的代理律師展開激烈辯論。
雙方辯論的焦點之一在于究竟是該由哪一方來舉出證據證明葡萄酒年份“摻水”。
原告方認為,這是一宗消費糾紛案件,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因此舉證因由被告方來承擔,向原告及消費者出示涉案商品生產年份證據。
而被告方則認為,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應該遵循誰提出誰舉證的原則,應該由原告方舉證。
標示、包裝年份不一致?
在庭辨中,另一個辯論的焦點則在于葡萄酒包裝上標明的年份和綠色食品、315信得過產品標志等。
原告方認為,標明1992的葡萄酒,應該是1992年生產釀造的,但是據了解長城葡萄酒的綠色食品、315信得過產品標志都是2002年后才申請的,怎么可能標在1992年的酒上呢?而酒瓶封口處的生產日期居然都是2005年后的,這和宣傳的年份不一至。
被告一方中國糧油食品(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代理人表示,按照葡萄酒行業的標準,1992年份酒是指1992年生產的葡萄釀造的,而生產日期是指灌裝日期,兩者不矛盾。
由于有上述意見分歧,在庭審中原告與被告均不同意達成和解。法庭宣布,將根據雙方提供的有關證據擇日宣判。對于事態的進一步發展,本網將及時進行追蹤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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