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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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一個瓶蓋引發爭議伊始。一爭四年,而今,全國上下“開瓶費”之爭幾成燎原之勢。為此,本報為你特刊解讀,全方位剖析“開瓶費”之前因后果,撥開爭議之層層迷霧,尋求一解決之道。
事件閃回
2006年9月13日,北京市民王某自帶酒水到餐廳消費,被收取100元“開瓶費”后由此提起訴訟,經海淀法院審理后判定酒樓敗訴并返還100元“開瓶費”。京城“開瓶費”之爭以消費者得到法院的司法支持而告終。
剖析
個人與行業的博弈
個人與行業的博弈,無論結果如何,個人都將是“失敗者”?
一瓶兩三塊錢的啤酒飯店非要收十來塊,如果不是飯店酒水價格高得離譜,恐怕沒有幾個人愿意拎著酒瓶子進飯店。剖析開瓶費之爭的實質,可以窺見餐飲行業在酒水上所賺取之暴利,取消開瓶費會的爭議如此之大,其利益可見一斑。
從2002年至今,開瓶費已經把消費者、飯店、行業協會、消協甚至法院折磨了4個年頭有余。北京案例讓所有的消費歡欣鼓舞,然而,我們依然看不到一個結束的終點,在法庭的大門口,糾紛在持續,個人與行業的博弈依然在持續。有人擔心,如果到我們的兒孫輩還要為開瓶費扯皮,這將是一個何其悲哀的問題。
一起個體維權的成功案例,并不足以徹底消解一條行規龐大的力量。個體可以支付的維權成本,對應的只能是個案維權。如果把這樣的維權成本放置于整體消費者之下,無疑將被*度地放大,*終成為整體消費者無法支付的成本之痛。首起飯店“開瓶費”官司中的“首起”兩個字,我們也能強烈地感受到,以個體維權來挑戰行規,是一種怎樣稀缺的資源。
這樣說,并不是指我們廣大消費者覺悟低,對不合理不合法的霸王條款不愿意主動反抗。問題的關鍵在于,消費者的維權環境太過尷尬。公權部門“民不舉,法不究”的態度,即便擁有十足勝算,一個理性經濟人又怎么愿意去擔負起與賠償相比要遠為龐大的時間、精力、金錢等維權成本?個人對陣行業,無論從那方面說,消費者皆處于被動,所以在北京官司塵埃落定之后,網上關于消費者能否獲益的質疑,又是一片熱議。
只有相關部門積*行動起來,真正代表公眾的利益訴求,為維護消費者提供強大的助力,消費者向“開瓶費”開戰才能積蓄起足夠力量。
至少,這不是個人英雄主義的時代,“開瓶費”更不應該只是“一個人的戰斗”。
行規與法律的落差
在北京開瓶費案例背后,行規與法律的巨大,落差一覽無余。
消費者自帶酒水獲法院支持,北京餐飲業引發震動。中國烹飪協會、北京市烹飪協會、北京市飲食行業協會、北京西餐業協會等四大飲食協會力挺收取“開瓶費”,同時中國烹飪協會表示還將匯總相關情況,向商務部進行報告。
在一些部門和行業協會就這個問題出臺了互相矛盾的規定之后,立法部門有責任做一個系統的研究,在法律上給出一個解決之法,在協調利益關系中,在世人期待的目光中,法律被期望著扮演救世主的角色。
北京首起飯店“開瓶費”官司,以消費者勝訴而告終,其*大的價值意義在于,對于飯店墻面上張貼的那些諸如“拒絕自帶酒水”、收取“開瓶費”的公告,消費者從此可以擁有斥之為霸王條款的底氣;而此時,四家行業協會公開站出來,對餐飲企業收取開瓶費表示支持,似乎有點冒天下之大不韙的意思,而對于像中國烹飪協會這樣的曾公然支持中國酒店業收取“開瓶費”的組織機構而言,無疑也是一記*響亮而有力的耳光。
開瓶費涉及多方利益,各方意見強烈對立。在法律沒有做出明確規定時,用司法來解決紛爭,當然具有積*的意義。但從長遠來看,如果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僅靠司法裁定,相同的案件*易在不同地區被判以完全相反的結果。
今年4月份,就有例為證,成都市武侯區法院就判決了一起“開瓶費”案件,主審法官認為,“自帶的酒水能否收取服務費和如何收取服務費,因現今的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應當依據原、被告雙方的約定來確定”。在此情況下,如果要收取服務費,被告應將收取的金額告訴原告,在原告同意后,被告方能收取”。這表明,武侯區法院是認可“開瓶費”的。
解決開瓶費之爭,行規面臨困惑,法律也面臨困惑,在多元化的利益對決中,必然導致各種利益和權利進行博弈。而博弈的結果,則被*大限度地體現在行規與法律的現實落差上面。
市場經濟與法制經濟對陣
高度的市場經濟具有兩面性,一面是市場,另一面是法制。
市場經濟是誠信經濟,也是法制經濟。不論是在《民法通則》還是在《合同法》中,諸如這種“謝絕自帶酒水”或者“收取開瓶費”的格式條款,都是為法律所明令禁止的。然而,“頂風作案”卻不乏可陳者,究其背后則是一個很多人不愿觸及的市場誘惑。
在餐飲業這一不涉及壟斷的充分競爭行業,與其說“謝絕自帶酒水”或者“收取開瓶費”這樣的“霸王條款”,是一個行業對消費者的集體傲慢,倒不如說我們面對的是一個正在發展中的市場經濟,同樣它又是一個不完善的法制經濟。
孤獨的王海無法通過一次又一次的“知假買假”消滅假貨,但市場的力量卻可以讓一個制假者一夜之間傾家蕩產一樣,這是市場的魔力。而在市場經濟缺乏調劑的區域,司法裁判將顯得尤為重要。
這是一個消費者“用腳投票”的市場游戲,在市場上消費者擁有**意義上的生殺大權。然而,市場的魔力畢竟有限,在市場經濟需要司法裁判進行“底線守護”的區域,“市場規范”卻又是如此的無力和脆弱,而這不僅是司法裁判將承受之重,更是市場經濟與法制經濟需要高度融合的地帶,而非各自為陣。
消費者離真正受益有多遠很多人認為,允許自帶酒水,就能夠享受到實惠,這恐怕只是人們的美好愿望。
在不能倚持壟斷權力牟取暴利時,酒店只有在確保自身利潤底線的前提下,再想方設法吸引顧客。降低菜價是*常見的手法,同時提高酒水價格保持利潤。此時,酒店便將提供酒水與菜肴視為完整而不可分割的服務過程,采用了“拆東墻補西墻”的經營思路。但如果相當部分消費者形成自帶酒水的消費習慣,酒店就需要改變經營思路。這時利潤就會平均分解到菜肴與酒水上,甚至徹底轉移到菜肴上。
在完全開放的市場環境中,改變經營思路也就是根據市場變化而隨機應變的事情。資本需要牟利,消費者的一系列行為只能減少某一方面暴利的可能,卻難以降低一個行業的贏利與消費標準。自帶酒水之爭,其結果也難以逃離利潤點是落在菜肴上還是酒水上的老話題。或許,只有對整體利潤空間進行一次深層地打破,才足以讓人們感受歡樂。
在可以展望的將來,開瓶之爭塵埃落定,“蓋瓶”之爭步入視野。其實,從你踏進餐館的大門,早已立于商業利潤循環的迷宮之中,所不同的只是世人從這一道門跨入了另一道門。利潤的循環在流動,讓消費者真正受益依然遙遠。此時,需要一個突圍。
化解
市場杠桿
“開瓶費”已經被證明是一個*其復雜的社會案例,否則也不會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這筆費用的收取需要幾個前提:**,棄用原先的說法和稱謂,避免消費者的習慣性反感;第二,依然要于酒店醒目處明示,讓消費者心中有數;第三,社會多方協調商議,推動制定使商家和消費者都能接受的費用標準。
要終結該事件,則需要在“法”與“情”之間找到微妙的平衡點,如果無法意識到側面迂回有時候比正面突破更為有效,如果仍簡單粗暴地把“換一種說法”等同于“換湯不換藥”,爭端還將依然持續。其實眼下餐館酒店遍地皆是,顧客不愁沒有選擇,而商家也不可能不懂不斷調整經營手段的重要性。要是顧客都流向了那些不收“開瓶費”的店家,剩下的酒店還會堅持張貼“謝絕自帶酒水”的告示嗎?因此,“開瓶費”的收與不收,市場杠桿才是*佳的發言人和決定者。
政府規范
政府規范,該出手了。
到餐館吃飯能不能自帶酒水,這個持續多年的爭論,*近隨著北京消費者要求返還開瓶費的勝訴,和浙江溫州20多家酒店發表集體聲明而白熱化,全國上下,爭議四起。中消協曾有人士站出來叫停開瓶費:是否自帶酒水是消費者應有的選擇權,而此時國家行政部門應出面對餐飲行業予以規范。
消費者消費時享有知情權和選擇權。而今很多酒店儼然成了酒的專賣店,只能消費指定的酒,而且價格普遍過高。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謝絕自帶酒水,即使進行公示,也屬于不合理的格式條款,像浙江溫州23家酒店單方面集體聲明“自2007年元旦起,不能自帶酒水”的做法,是不能被消費者接受的。
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的選擇權儼然成了被弱化的對象。消費是一種契約關系,不能由單方面約定其行為的是與否,商家更沒有強行執行的權利。
中消協副秘書長董京生曾放言:必要時國家行政主管部門應該出面,對酒店售酒的價格、種類等方面做出規范。
法律手段
通過法律的手段,是解決“開瓶費”的根本之道。
“開瓶費”涉及多方的利益,而且各方意見紛紜,在法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時,司法機關根據法律原則進行裁決,當然具有積*的意義。但是,從長遠來看,“開瓶費”問題畢竟是利益區分和衡量問題,這種問題的解決*終是應當交由立法機關,經過民主的程序,用法律的形式進行確定,而不宜直接由司法決定。所以,立法機關應當就“開瓶費”交由消費者、商家、專家和社會進行充分討論,再交由專家進行調查研究作出法律草案,并通過舉行立法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進行充分的立法論證,*后交由人大進行表決,用法律形式確定“開瓶費”的性質。只有通過了正當程序進行了充分的立法博弈,“開瓶費”的規則才能融合各方的意見、反映各方的利益,才能真正做到公平與公正。
回歸平靜
顧客是商家永遠的上帝,以*小的付出追求*大的享受舒適度;而商家永遠以追求利潤為根本,這也是其開店之本。顧客與商家之間的關系就像是一座天平,雙方都希望利益的中心能向自己傾斜,而“開瓶費”成了雙方關系平衡的微妙支點。站在天平的兩端,我們缺乏的是平衡砝碼。
“開瓶費”是一個行業問題,也是一個經濟問題,更是一個社會問題,無論從那方面定性都不為過,它涵蓋的多重性也決定了其解決之道的艱難。行業規范、法律立法、社會基準,每一項都是必須逾越的溝壑。
然而所有的問題歸結到*基本的一點,都可視為一個人與人之間相處的關系協調問題,開瓶費爭論之所以如此激烈,皆是雙方從自我的視角去衡量世界,如若人與人之間能多一點協商,能常常以對方的角度來審視自我的行為,多一些互諒互解,讓妥協與協商在發生在每一次的糾紛之前,讓人與人相處回歸平靜,開瓶費也將好辦得多。
專家談
記者(以下簡稱記:現今關于“開瓶費”已經成為一個爭論日趨激烈的話題,分成正反兩方,就你本身而言,你是站在其中的那一方?為什么?
周偉(以下簡稱周:我想這種陣營的劃分很大程度上是由雙方所處的立場決定的,商家應該大都是支持收取“開瓶費”的,而大部分消費者則應該持反對態度。作為一個消費者,我當然反對收取“開瓶費”,不僅是因為商家提供的酒水價格通常高出超市價格很多,還因為商家提供的酒水種類*為有限。(因為商家提供的酒水,不是價格太貴就是種類不全)但對商家收取這種費用的行為也可以理解。
程媛媛(以下簡稱程:從法律上來講,商家有義務保障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如果允許顧客自帶酒水,一旦出了問題,商家很難舉證證明自己已盡注意義務;從商家運作的現實來講,意味著消費者要求商家為酒水提供免費的開瓶、斟酒、清洗消毒酒具等服務,并在一定程度上免費享受了就餐環境,額外占用了商家的經營場所。只是目前來講,這種收費的價格仍處于混亂狀態,并無統一標準,且對一般消費者來講有點偏高。
記:有聲音說,“開瓶費”是又一難以逾越的霸王條款,你怎么看待么?
程:難以逾越倒不至于,但這種表述起碼反映了這個問題在短期內可能很難得到根本解決。畢竟,爭議雙方各有立場,在經濟上處于對立地位。另外,2003年5月1日,中國旅游飯店協會曾制定發布《中國旅游飯店行業規范》,該規范第29條規定“飯店可以謝絕客人自帶酒水和食品進入餐廳、酒吧、舞廳等場所享用”,該規范目前仍然有效,這也是商家主張收取服務費的一個重要依據。
記:“開瓶費”是一種什么樣性質的收費?
周:從種類上來講這是一種服務費,從法律定位上來講,其性質值得商榷。雖然商家經常援引《中國旅游飯店行業規范》的規定來主張這一行為合法,但這一規范本身的合法性就是值得質疑的。**,《中國旅游飯店行業規范》作為一個行業規范,其制訂者是中國旅游飯店協會這一民間組織,其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但其第29條規定的內容顯然與全國人大制定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相抵觸,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和知情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記:就這對立的兩方而言,是不是代表著完全不同的利益團體?
周:哲學上講對立統一,就是說世界上不存在**的對立和不同。現代社會中生活的每一個人在不同的條件下都既是經營者又是消費者,所以,很難說因為開瓶費而產生分歧的雙方就是代表了不同的利益團體。畢竟,一個酒樓的經營者不可避免地會去別的地方以消費者的身份就餐,在這個過程中也可能被收取不菲的開瓶費,但不能因此就說他是代表了兩個利益團體吧!
中國人講“和氣生財”,商家肯定是不愿意目前的“開瓶費”問題一再被當作眾矢之的,也不希望這種對立的狀況繼續惡化,商業利潤歸根結底還是來源于消費者。因此,商家實在需要精打細算好好統計一下,為“開瓶費”支付的機會成本是否已經遠遠大于“開瓶費”所帶來的收益。這一問題的存在也凸現了我國人性化經營與細節化管理方面的不足,美國“營銷學之父”菲利浦·科特勒1994年就提出“讓渡顧客價值”的理念,認為現代企業應竭力利用“軟性方法”,從細節入手給顧客創造更多的價值,比如幫顧客節約時間,通過提供良好的消費環境讓顧客感覺更舒心等服務方式,因為企業為顧客創造價值其實等于為自己創造價值。但這些觀念在我國尚未得到經營者的普遍重視,這不能不說是一個遺憾。
記:這是一個社會問題還是經濟難題?
程:這當然是一個經濟問題,不同的主體在這一過程中表達了他們各自的利益訴求。但同時這也是一個法律問題,涉及到各種規定之間的沖突,諸如全國性行業規范和地方性行業規范之間的沖突、行業規范與法律之間的沖突、地方性法規或規章與法律之間的沖突等等,這些沖突導致了適用不同規定時得到的處理結果是不同的。這給行政機關和消費者組織解決此類糾紛帶來了很多困難,但我們也欣喜地看到,我國司法機關對這類案件的態度基本一致,始終堅持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北京海淀法院前不久就剛剛審理了一起由開瓶服務費引起的訴訟,在判決支持了消費者提出的訴訟請求,認定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公平交易權,要求酒樓返還已收取的開瓶服務費。不過,不管經濟問題還是法律問題,這都是一個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
記:如何才能尋求一個解決之道?怎么樣才會有一個結局?
周:實際上它反映的是消費者權益和商家贏利意識的沖突。有人稱之為霸王條款。它的存在必然導致不公平交易、掠奪性交易,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踐踏市場經濟秩序的原則,因此,必須盡早將它遏制在未泛濫的搖籃中,以建立良好交易秩序和公平的市場環境。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建議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著手:
1、法律手段。目前,我國法律中涉及霸王條款的只有《合同法》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很少的幾個條文,而且這些條文過于抽象,對形形色色的霸王條款缺乏法律上的針對性,消費者遭遇霸王條款后,法律上也缺乏明確的救濟措施規定。因此,在實體法的層面上,應進一步完善經營者的法律責任制度;在程序法層面,應逐步完善小額訴訟的法律程序、確立集團訴訟制度等一系列保護消費者的制度。針對霸王條款這一現象出臺前置性的約束條款,通過事先對經營者擬定條款進行審查,確保消費者權益不受損害。
2、行政手段。要解決霸王條款現象需要政府有關部門聯合強勢介入,以保障市場經濟向著良好的方向發展。加強市場主體和市場秩序管理;加強和推動誠信守法的市場文化建設;嚴厲制裁違法者,追究其行政法律責任。
作為人權理論的關注者和推動者,我們認為權利的落實比權利的規定更重要,因此在國家尚未有法律規定出臺之前,各界人士應充分利用現有的法律規定來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彌補他們因為權利受到侵犯所造成的損失。消費者自身也需要加強維權意識,積*主動地去了解法律的相關規定,力爭把問題解決于未然狀態。
1、檢測行業全覆蓋,滿足不同的檢測;
2、實驗室全覆蓋,就近分配本地化檢測;
3、工程師一對一服務,讓檢測更精準;
4、免費初檢,初檢不收取檢測費用;
5、自助下單 快遞免費上門取樣;
6、周期短,費用低,服務周到;
7、擁有CMA、CNAS、CAL等權威資質;
8、檢測報告權威有效、中國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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