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江蘇“春光”:我們注冊得更早
海南人吳先生告訴記者,文昌春光食品于1998年7月正式注冊了“春光”商標(第30類;而早在1997年6月,江蘇省扶貧開發中心就已經注冊了“春光”商標(第30類,現該商標已經轉讓給了他們。
吳先生說,他在網上看到江蘇“春光”商標拍賣的消息,他深知海南“春光”的影響力,認為這個商標很有價值,所以買了下來。如果文昌春光食品公司愿意出幾百萬元,他可以將江蘇“春光”轉讓。
記者從吳先生提供的《商標注冊證》上看到,江蘇“春光”的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糖、食用淀粉及其制品、飲用冰、冰制品、食鹽”。
海南“春光”:我們是**商標
文昌市春光食品有限公司總經理黃春光告訴記者,該公司在申請“春光”商標和被認證為**商標時,都沒有任何人或單位提出異議。春光特制椰子糖的外包裝還申請了專利,所以該公司才是“春光糖”的真正主人。
記者從文昌春光食品公司提供的《商標注冊證》上看到,海南“春光”的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糖果、軟糖、糖粘、酥糖、花生糖、奶片、食品香料、玉米花、春卷皮”。
商標所:兩個互不構成侵權
為什么同一個類別里會有兩個“春光”商標?又該如何看待這兩個“春光”呢?記者采訪了海南**商標事務所所長周澤群。
周澤群告訴記者,出現兩個“春光”,是因為在這兩個單位申請商標時,有關部門參照的是1993年版的《類似商品區分表》,那時糖和糖果不是類似商品。也就是說,當時批準的江蘇“春光”是30類中糖的商標,而海南“春光”是30類中糖果的商標。之所以現在出現爭議,是因為在1998年版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糖和糖果被定為了類似商品。周澤群認為,兩個商標互不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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