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所播“黃金搭檔”廣告被認定誤導消費者
? 記者昨天從海淀法院獲悉,因“黃金搭檔”的廣告被認定誤導消費者,趙先生認為應該沒收央視廣告費,遂將北京市工商局告上法庭。
原告訴稱,原告于2006年4月份前看到中央電視臺播放的“黃金搭檔”廣告,稱“黃金搭檔送孩子,個子長高不感冒;黃金搭檔送女士,面色紅潤有光澤”。之后,原告購買了一盒該產品。2006年5月份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出通知,稱該廣告的內容多處被篡改,誤導了消費者,并禁播該產品的所有廣告。原告于同年6月向被告書面舉報中央電視臺播放虛假廣告的情況,9月份被告書面回復原告,稱已對中央電視臺“責令改正”,但并未沒收廣告費用和罰款。
原告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違法廣告的發布單位的處理并不僅僅是“責令改正”,而至少應該沒收廣告費用。被告對待原告的舉報,避重就輕,未依法行政,屬于行政不作為。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對原告舉報中央電視臺播放的違法廣告進行依法查處。
目前,此案正在審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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