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 440號國務院令,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 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條例規定,國家對生產下列重要工業產品的企業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乳制品、肉制品、飲料、米、面、食用油、酒類等直接關系人體健康的加工食品;電熱毯、壓力鍋等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稅控收款機、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備等關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質量安全的產品;安全網、安全帽等保障勞動安全的產品;電力鐵塔、危險化學品等影響生產安全、公共安全的產品;法律、行政法規要求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其他產品。
條例還規定,工業產品的質量安全通過消費者自我判斷、企業自律和市場競爭能夠有效保證的,不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工業產品的質量安全通過認證認可制度能夠有效保證的,不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適時對目錄進行評價、調整和逐步縮減,報國務院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任何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列入目錄的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的產品。
此外,條例還明確了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負責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統一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
對于生產許可證的期限,條例規定,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但是,食品加工企業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生產的,應當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提出換證申請。
這個條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另據了解,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出借生產許可證標志,*高可罰 20萬元。
*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規定,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出租、出借或者轉讓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違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明確,偽造、變造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還規定,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產品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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