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療污水含有致病菌和重金屬等污染物,未經消毒達標而進行排放,可能通過污水窨井、管網滲漏等途徑對暴露人群帶來一定健康風險和環境污染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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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放要求
根據《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466-2005規定,
4.1.2 縣級及縣級以上或20張床位及以上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污水排放執行表2的規定。直接或間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的污水執行排放標準,排入終端已建有正常運行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下水道的污水,執行預處理標準。
表2 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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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樣與監測
1.糞大腸菌群數每月監測不得少于1次。采用含氯消毒劑消毒時,接觸池出口總余氯每日監測不得少于2次。接觸池出口總余氯3-10mg/L。若直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應進行脫氯處理,使總余氯小于0.5mg/L。
2.腸道致病菌主要監測沙門氏菌、志賀氏菌。沙門氏菌的監測,每季度不少于1次;志賀氏菌的監測,每年不少于2次。
3.理化指標監測指標頻率:pH每日監測不少于2次,化學需氧量和懸浮物每周監測1次,其他污染物每季度監測不少于1次。
4.采樣頻率:每4小時采樣1次,1日至少采樣3次,測定結果以日均值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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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鏈接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第四十七條規定,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