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22 來源:互聯網
2021年6月25日,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公布了批準嬰兒睡眠產品安全標準的*終法規(16 CFR 1236)。該法規將于2022年6月23日生效。主要內容如下:
跟進2
日期: 2021年6月25日
主題:美國 – 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批準嬰兒睡眠產品安全標準(16 CFR 1236)
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公布了批準嬰兒睡眠產品安全標準的*終法規(16 CFR 1236)。該法規將于2022年6月23日生效,主要內容如下:
范圍
嬰兒睡眠產品,包括傾斜和平坦的睡眠表面,適用于市場上銷售的或打算為5個月以下嬰兒提供睡眠空間的所有產品,且不受以下任何標準的約束:
要求
每種嬰兒睡眠產品應符合ASTM F3118-17a的所有適用要求,并進行以下修改:
1.?不包含以下章節:
2.??? 術語 “嬰兒傾斜睡眠產品” 改為 “嬰兒睡眠產品”。
3.????應修改第6.9節、第7.11.2.1節和第7.11.2.2節
注:
ASTM F3118-17a嬰兒傾斜睡眠產品標準消費者安全規范
跟進1
日期: 2019年11月13日
主題:美國 – 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公布嬰兒睡眠產品擬議安全標準的修正案 (16 CFR 1236)
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修訂了傾斜睡眠產品的擬議安全標準(16 CFR 1236)。本修訂旨在采用ASTM F3118-17a,并對其進行修改,使強制性要求更加嚴格。以下是主要內容:
范圍
所有嬰兒睡眠產品,包括框架式、吊床、緊湊型和附件,不包括在以下標準中:
要求
每個嬰兒睡眠產品應符合ASTM F3118-17a的所有適用要求,以下章節除外:
此外,“嬰兒傾斜睡眠產品”一詞應改為“嬰兒睡眠產品”
第6.9節*大座椅靠背角度應替換為以下內容:
“6.9*大座椅靠背角度。
6.9.1附件、緊湊型和嬰兒睡眠產品-按照7.11.2進行試驗時,用于睡眠的座椅靠背表面沿嬰兒頭部至腳趾軸線相對于水平方向的角度不得超過10°。
6.9.2附件、緊湊型和新生兒睡眠產品-按照7.11.3進行試驗時,用于睡眠的座椅靠背表面沿嬰兒頭部至腳趾軸線相對于水平方向的角度不得超過10°。
6.9.3附件、緊湊型嬰兒睡眠產品和新生兒睡眠產品應符合16 CFR第1218部分搖籃安全標準的要求。”
在第7.11.2.1節中,“如適用,將產品放置在制造商建議的*高傾斜角度位置”應替換為“如適用,將產品放置在制造商建議的用于睡眠的*高座椅靠背角度位置。”
注:
參考#: us_17_005
日期: 2017年4月10日
主題:美國-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提出嬰兒傾斜睡眠產品安全標準(16 CFR 1236)
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提出了嬰兒睡眠產品的安全標準(16 CFR 1236)。委員會建議,該標準應在《聯邦公報》上*終法規公布12個月后生效。以下是擬議標準的重點:
范圍:
嬰兒傾斜睡眠產品,包括新生兒傾斜睡眠產品、緊湊傾斜睡眠產品和輔助傾斜睡眠產品。
要求:
每個嬰兒傾斜睡眠產品應符合ASTM F3118-17《嬰兒傾斜睡眠產品標準消費者安全規范》的所有適用要求。
修訂定義
在擬議的標準中,“剛性框架”一詞從ASTM F3118-17附件傾斜睡眠產品 的定義(第3.1.1條)中刪除。
1、檢測行業全覆蓋,滿足不同的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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