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22 來源:互聯網
法規動態
中國(大陸)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發布2019年度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第二批立項計劃 (2019-08-28)
2019年8月28日,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制定了《2019年度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第二批立項計劃》。此立項計劃中有一項標準與食品相關產品相關,具體信息如下表:
序號 | 項目名稱 | 制定修訂 | 承擔單位 |
2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GB 13432-2013) | 修訂 |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上海市質量監督檢驗技術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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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發布化學框架改革*新草案
據2019年9月5日報道,中國生態環境部發布了《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與管控條例征求意見稿》修訂草案。
該條例草案與美國的TSCA或日本的《化學物質控制法》(CSCL)類似,因為它需要預先批準新物質,并對某些現有物質進行風險評估。
國家藥監局關于發布實施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檢驗工作規范的公告(2019年 第72號)(2019.09.10)
為規范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檢驗工作,保證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檢驗工作公開、公平、公正、科學,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了《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檢驗工作規范》(以下簡稱《規范》),現予發布,并就實施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符合《規范》規定要求的檢驗檢測機構,可通過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檢驗信息管理系統提交檢驗檢測機構相關信息后承擔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檢驗工作。
二、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新注冊或備案的化妝品尚未開展檢驗的,應當按照《規范》規定要求開展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已開展檢驗的或境外實驗室已完成防曬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的,該檢驗報告可繼續在化妝品注冊或備案時使用。已完成注冊或備案的產品,原有檢驗項目與《規范》不一致的,應在本公告發布后一年內,按照《規范》規定的檢驗項目要求(人體安全性檢驗項目除外),補充完成相應檢驗項目的檢驗。補充完成的檢驗報告,應當在產品行政許可有效期延續申請時提交,或者在產品備案確認繼續生產時提供備查。
三、自2019年11月1日起,此前已獲得原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資格認定或指定的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機構或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檢驗機構的相關資格自動終止,相關檢驗機構不得繼續以原認定或指定的資格名義受理化妝品注冊或備案檢驗。
中國環境與衛生部發布風險評估框架
據2019年9月11日報道,中國環境部和衛生部聯合發布了《環境健康風險評估技術指南 總綱》。該指南將作為根據《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與管控條例》進行風險評估的基本架構。本指南僅為風險評估的技術方法提供了框架。更詳細的技術指導未確定發布時間。
一旦該法規草案批準通過,它將同時管理新的和現有的化學品。
國家藥監局關于將化妝品中激素類成分的檢測方法和化妝品中抗感染類藥物的檢測方法納入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年版)的通告(2019年 第66號)(2019.09.27)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起草了《化妝品中激素類成分的檢測方法》和《化妝品中抗感染類藥物的檢測方法》,經化妝品標準專家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并作為第2.34和2.35項納入《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年版)》第四章。
特此通告。
中國尋求關于六種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行業信息
據2019年10月3日報道,中國生態與環境部(MEE)向工業界征集有關六種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生產和使用的信息,以禁止或限制其在中國的使用。
這些物質在《斯德哥爾摩公約》是被禁止或限制的:
短鏈氯化石蠟 (SCCPs)– 用于阻燃劑、增塑劑和其他產品的添加劑;
十溴二苯醚(decaBDE)– 用于阻燃劑;
多氯丁二烯(PCN)– 用于電線絕緣涂層;
六氯丁二烯(HCBD)– 用作橡膠化合物制造中的溶劑,以及用作液壓、傳熱或變壓器流體;
五氯苯酚(PCP)、其鹽類和酯類——用作除草劑、殺蟲劑和消毒劑;
五氯苯酚五氯酸(PFOA),其鹽類和與PFOA相關的化合物- 用作工業表面活性劑。
這些物質目前在中國沒有被禁止或限制。然而,在9月18日公告的附錄中,MEE說,如果決定對它們施加限制,公司將不允許生產、使用、進口或出口它們,但會列出一些豁免。然而,對于六氯丁二烯,沒有附加任何豁免。
中國推動新物質和現有物質法案定稿
據2019年10月15日報道,中國生態與環境部正在"全速"進行新物質和現有物質的條例草案工作。《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與管控條例征求意見稿》將影響中國所有化學品經營的企業。它側重于環境風險評估和控制,并適用于任何"化學物質"。法律草案第15條要求工業界提交現有化學品的數據,并鼓勵數據共享和聯合提交。
同時,《第7號MEP令》的修訂版目前正在接受世貿組織技術性貿易壁壘磋商。
今年7月,中國政府公布了期待已久的《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條例》(環境部7號令)草案,征求公開意見。修訂草案旨在概述企業在中國管理新物質必須采取的實際步驟。
與現行條例相比,修訂后對申報類型和要求以及新"高風險"物質的管制方式有重大修改。在加強政府監管的同時,還特別強調了企業控制環境風險的責任。
國家食品風險評估中心公開征求玻璃纖維等5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意見 (2019-10-15)
2019年10月15日,根據《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行政許可管理規定》和《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申報與受理規定》要求,玻璃纖維等5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已通過專家評審委員會技術審查,現公開征求意見。如有意見,請于2019年11月12日前將意見反饋至食品風險評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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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公示 2019年第 5批擬批準《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證》
2019 年10月17日,生態環境部根據《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第7號令),對27份新化學物質常規申報資料進行了審查,符合有關要求,擬批準登記。公示的常規申報中有3項為“一般類”,10項為“危險類”,14項為“重點環境管理危險類”。
歐盟
丹麥環境和食品部將禁止在食品接觸紙和紙板中使用氟化物(2019-09-02)2019年9月2日,丹麥環境和食品部(Milj?- ogF?devareministeriet簡稱MFVM)發布禁令:即禁止在食品接觸紙及紙板制品中使用有機氟化物。 該禁令目前在對外征求意見,預計將于2020年7月正式生效。
但是目前該禁令允許再生食品接觸紙及紙板中使用氟化物,但是如果紙制品中含有氟,則必須通過功能阻隔層將其與食品分開,以確保氟化物不會遷移到食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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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7日,德國聯邦風險評估研究所(BfR)發表了有關使用聚酰胺(PA)低聚物制成的廚房用具的科學性使用建議說明。該說明建議盡量減少此類器具與熱食(70℃以上)的接觸。雖然采用一定的測試方法確定聚酰胺PA6和PA66類型的低聚物不具有遺傳毒性,但高劑量的聚酰胺接觸可能對肝臟和甲狀腺產生不利的健康影響,從毒理學角度來看,聚酰胺低聚物的SML(T)=5 mg/kg作為其特定遷移總量限量是可以接受的。研究所還倡議廚具制造商在其生產過程中盡量減少低聚物的遷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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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26日,德國聯邦風險評估研究所(BfR)發布關于食品接觸用彩色印刷紙質材料構成的潛在健康風險聲明,研究所通過實驗測量在水作為模擬物,室溫接觸24小時的情況下,食品接觸用紙制品中4種物質的遷移量:3-羥基-2-萘甲酰胺(萘酚AS; CAS 92-77-3),2',4'-二甲基乙酰乙酰苯胺(NAAX; CAS 97-36-9),N-(2-氯-4-甲基苯基)(NDPA; CAS 2050-43-3)和3-羥基-2-萘甲酸(HNS; CAS 92-70-6)。這四種物質都可以作為起始反應物,雜質(如印刷過程中使用的偶氮染料的降解產物)存在于食品接觸材料中。
現階段,這四種物質都沒有遷移限值。利用現有的毒理學數據,并且考慮具有相似結構的物質和計算機模型估算,BfR確定3-羥基-2-萘甲酸的每日允許攝入量為360 μg/天/人(默認人的體重為60kg),測試食品接觸材料樣品的遷移結果表明該物質沒有預期的風險。與3-羥基-2-萘甲酸不同,其他三種物質的數據較少,但是與計算機模型結合的可用信息預測,這三種物質或其降解產物可能具有誘變和致癌特性。使用毒理學關注閾值(TTC)方法研究下,*大攝入量低于0.15μg/天/人(默認人的體重為60kg)時,不太可能對人類健康產生不良影響。但是,一些測試過的食品接觸材料樣品的遷移結果超出這個*大攝入量。 BfR建議在有足夠的毒理學數據以確保這些物質安全之前,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不得遷移這些物質或其前體到食品中,鼓勵制造商測試其原材料和*終產品,并在必要時選用替代材料來進行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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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日,歐洲化學品管理局發布第九次建議,建議將18種高度關注物質SVHCs加入歐盟REACH法規的授權清單中。ECHA曾于2018年9月到12月期間對這個建議公開征求意見,歐盟成員國于2019年6月審核并采納了相關意見。歐盟委員會將于其成員國及歐洲議會確定*終決議,和企業何時需要向ECHA申請授權。
此次建議的18種物質中有6種物質是高風險的食品接觸用物質,并且這6種物質都在歐盟FACET的食品接觸正清單中,具體物質信息及主要危害如下:
1)4,4'-異丙基二烯二酚 (BPA,CAS 80-05-7),具有生殖毒性和內分泌干擾性從而會危害人體健康和環境;
2)2-乙基己基10-乙基-4,4-二辛基-7-氧代-8-氧代-3,5-二硫-4-錫酸酯 (DOTE,CAS 15571-58-1),具有生殖毒性;
3)環己烷-1,2-二羧酸酐 (MHHPA,CAS 85-42-7),具有呼吸致敏性;
4)六氫甲基鄰苯二甲酸酐 (MHHPA; CAS25550-51-0),具有呼吸致敏性;
5)2-甲氧基乙醇 (CAS 109-86-4),具有生殖毒性;
6)2-乙氧基乙醇(CAS 110-80-5),具有生殖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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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9日,歐盟委員會就鄰苯二甲酸鹽在食品接觸材料中的使用情況公開問卷調查,問卷調查截止到2019年11月8日。無法使用在線問卷可以通過以下電子郵件地址
目前在歐盟統一性食品接觸塑料法規Regulation (EU) 10/2011的附錄正清單中,共有5個鄰苯二甲酸鹽物質允許用于食品接觸塑料中,具體要求匯總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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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歐洲食品安全局EFSA下屬的食品接觸材料,酶,調味劑和加工助劑研究小組(CEP Panel)發布對于10個對于消費后的PET的回收過程的科學性意見,這些PET經過回收等一系列處理過程后可以被再次利用,制成食品接觸用塑料制品。研究小組經充分評估確認,經這些回收過程后制成的食品接觸制品對于人體是沒有風險的,并且在確認回收過程可靠的情況下,塑料制品的原料可以****選用經這些回收過程處理過的產品,具體回收過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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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HA提出18種授權物質
在去年就附件XIV物質的建議草案進行了公眾咨詢之后,提出了將這18種化學品納入該提案的建議。 ECHA會員國委員會(MSC)在考慮了咨詢意見后于6月通過了對該提案的意見。
現在,包括雙酚A(BPA)在內的這18種化學物質將被列入REACH授權清單。
該清單中的物質(目前包含43種物質)是已從候選清單中優先列出的物質,因為它們的內在特性以及大量使用和廣泛使用可能對人類健康或環境構成威脅。
以下顯示了這18種化學物質的物質清單:
當前授權清單可在以下鏈接中找到:
REACH對納米材料的新要求
到2020年1月1日,公司必須根據REACH法規在歐盟市場上提供有關納米材料的更多信息。 ECHA鼓勵潛在的注冊人熟悉新的法律要求并做好準備。
新的信息要求與根據REACH進行注冊的納米級物質的制造商或進口商有關。納米形式的物質是指符合歐盟委員會對納米材料定義的建議的物質。修訂后的REACH附錄涉及納米形式,為以下方面引入了澄清和新規定:
?登記所涵蓋的納米形態或納米形態組的表征(附件六);
?化學安全評估(附件一);
?注冊信息要求(附件III和VII-XI);和
?下游用戶義務(附件XII)。
可用的指導和測試指南
ECHA的新的特定于納米的指南可幫助公司遵守附件VI中的更改。此外,有關納米形態或納米形態組之間的交叉閱讀的指南也正在更新,以反映變化。這兩份文件預計將在2019年底準備就緒。文件草案將在正在進行的指南咨詢頁面上發布。
2017年ECHA關于人類健康和環境的指南也正在更新。經合組織正在修訂其在REACH中使用的一些現有測試指南,以確保在納米形式上生成的數據可靠并符合監管標準。歐盟納米材料觀測站(EUON)提供了修訂后的REACH附件的概述和可用的測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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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委員會采用新的CLP毒物中心通知截止日期
歐盟委員會已通過一項提案,將向消費者中心投放毒物中心統一報告的**個合規日期推遲一年。
CLP法規附件VIII的修訂意味著,進口商和下游用戶現在將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將信息發送給國家指定機構,而不是之前的2020年1月1日截止日期。其他合規日期不受延遲的影響。通過之后,歐洲議會和部長理事會將進行為期兩個月的審查。 如果兩者均未反對,則它將在《官方公報》上發布后生效。聲明還說,委員會還在努力對附件八進行補充修訂,以解決利益相關者對通知要求的可操作性的關注。 預計該修正案將在2020年進行。
歐亞REACH再次推遲
歐亞經濟聯盟(EEU)成員國之間持續存在分歧,這阻礙了通過涵蓋整個歐亞地區的化學品管理法規的進展。
歐亞REACH計劃于2021年6月1日生效,預注冊截止日期為2021年3月。
EEU委員會的一位發言人表示,白俄羅斯和哈薩克斯坦尚未就該小組的其他成員在三個關鍵領域達成共識:
?受限制和禁止的化學品清單;
?化學品國家注冊的反對條件或立場;
?完成化學品安全報告的規則。
一旦這些都得到同意和批準,就可以開始建立EEU的物質和混合物登記冊。
2017年,隨著EEU談判的進行,俄羅斯采用了自己的REACH版本,該版本計劃于2021年7月生效。如果*終實施歐亞立法,則將撤消俄羅斯版本。
同時,白俄羅斯,格魯吉亞和哈薩克斯坦正在努力建立到2021年的化學品和混合物管理聯合登記冊。
這將使消費者能夠獲得有關那些市場上物品中物質的必要信息。雖然它將與計劃中的歐亞-REACH具有相似的框架,但它將是一個獨立的計劃。
歐盟委員會豁免消化物進行REACH注冊
歐盟委員會已修改REACH附件V,以豁免消化物的REACH注冊。
Digestate是來自厭氧消化過程的殘留半固體或液體材料,這些過程來自于非危險源,例如食物垃圾,糞肥和能源作物,是可生物降解的材料。
歐盟委員會條例稱,將其列入附件五將消除該物質的生產商和使用者以及執法部門遇到的不確定性。
這是因為源自與消化過程相同的過程或源自其他厭氧消化過程的沼氣,以及源自類似可生物降解材料的需氧分解的堆肥,已免除登記的義務。
該委員會補充說,到目前為止,尚未提交注冊摘要。
該修正案于10月9日發表在《歐洲聯盟官方公報》上,并將于該日期后20天生效。
今年早些時候,委員會就修改REACH附件I和V中的消化條目進行了磋商,以使其與《分類,標簽和包裝(CLP)法規》保持一致。
美國
美國康涅狄格州PFAS工作組發布PFAS行動計劃草案(2019-10-01)2019年10月1日,美國康涅狄格州PFAS工作組發布PFAS行動計劃草案,PFAS工作組由康涅狄格州公共衛生部(DPH)和能源與環境保護部(DEEP)領導,由近二十個州機構和實體的代表組成。PFAS工作組先后舉行三次會議并*終制定PFAS行動計劃草案。
該草案的重點是*大程度地減少PFAS的暴露和釋放,以及識別和清除已經排放于環境中的PFAS,包括評估與食品相關的暴露途徑,尤其是因食物接觸制品造成的暴露情況。該計劃還將評估州政府是否應該要求相關生產及貿易商在含PFAS的產品的SDS和產品標簽上披露其產品中的PFAS,并為某些含PFAS的消費品建立“增強生產者責任制度”(Extended ProducerResponsibility,簡稱 EPR)。”
該草案通過工作組電子郵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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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不太可能”在2020年底之前完成HazCom標準更新
HCS在2012年進行了重大修訂,使美國的危害通識標準與GHS第三修訂版保持一致。美國OSHA在其2014年秋季的監管議程計劃中指出了更新HCS的計劃, 但在隨后的幾年中穩步推遲了該計劃,該機構的*新監管議程表明將于2019年12月發布。
然而,OSHA的標準和指導局負責人Maureen Ruskin在11月4號表明:“要*終定案,還有幾個步驟。”
該機構仍必須發布提案,然后是90天的公眾意見征詢期。 也有可能舉行非正式的公開聽證會,這有可能引發另一輪評論。那可能是六個月的過程。因此美國“不太可能”在2020年底之前完成HazCom標準更新。
全球其他地區
韓國啟動聯合注冊聯合體制度
2019年10月7日,韓國環境部發布了在線聯合注冊聯合體系統,允許公司組成聯合體,在K-REACH下注冊物質。該系統允許注冊人為每個物質選擇領頭注冊人。雖然不是強制性規定,但KECO同時建議各公司在年底前加入相應聯合體。
臺灣推廣使用非動物試驗數據
臺灣環保署鼓勵企業在根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TCCSCA)注冊化學品時,使用非動物測試方法。不過,該法規在三月份才修訂,非動物測試方法的推廣近期不會被寫入法規。
臺灣衛生福利部廢止脫色脫染劑、染發劑、冷燙劑的標簽、仿單或包裝應加刊使用注意事項三項法規(2019-10-23)
主旨:廢止「頭發之脫色脫染劑之標簽、仿單或包裝應加刊使用注意事項」、「染發劑之標簽、仿單或包裝應加刊使用注意事項」、「制造或輸入冷燙劑,其標簽、仿單或包裝應刊載之事項」,并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
臺灣衛生福利部發布脫色脫染劑、染發劑、燙發劑應標示事項三項法規 (2019-10-23)
主旨:訂定「脫色脫染劑之標簽、仿單或包裝應標示事項」、「染發劑之標簽、仿單或包裝應標示事項」、「燙發劑之標簽、仿單或包裝應標示事項」,并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七條**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
一、 訂定「脫色脫染劑之標簽、仿單或包裝應標示事項」(如附件),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原持有脫色脫染劑之特定用途化妝品許可證者、染發劑之特定用途化妝品許可證者、燙發劑之特定用途化妝品許可證者,應自行依本公告事項修訂標簽、仿單或包裝之內容,得免向本部提出申請變更。
二、 除旨揭公告之應標示事項外,各別產品依其產品本質、特性及使用對象、方式有其他使用注意事項者,亦應依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七條**項第六款之規定辦理。
三、 于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含)前制造之產品(以制造日期為準),得于原刊載之保存期限內繼續販售至保存期限屆至為止。
附件
? 脫色脫染劑之標簽、仿單或包裝應標示事項
? 染發劑之標簽、仿單或包裝應標示事項
? 燙發劑之標簽、仿單或包裝應標示事項
2019年9月9日,日本厚生勞動省(MHLW)再次修訂了“2018年第46號食品衛生法修訂案”中第18條第3款并公開在網上征求意見,如有意見,需于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10月8日將意見反饋到政府窗口如鏈接
此次修訂在第18條第3款將器具及容器包裝不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的遷移量閾值設定為0.01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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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推遲特定聚合物申報豁免的計劃
據2019年10月15日報道,環境和自然資源部(DENR)目前正在評審PMPIN法規下豁免特定聚合物免的政策草案。該計劃將被推遲。
新西蘭就采用GHS第七版征求意見
2019年10月29日,新西蘭環保局提議將其現有的有害物質分類系統變更為GHS第7版。
新西蘭目前根據幾項不同的法律管理有害物質,其中*重要的是《危險物質和新有機體法案》。它設定了危險物質的標準及 HSNO 危險分類編號,確定使用條件和級別。
如果環保署的提案獲得批準,這將是新西蘭首次將HSNO轉換為GHS分類。并且這是強制性的要求。公眾征求意見將于2020年1月9日結束。
泰國公布新化學法草案第二稿
據2019年10月30日報道,泰國食品和藥品管理局(FDA)公布了新化學法草案的二稿,其中規定,海外公司需委托泰國境內公司作為**代理(ORs)完成注冊。當局也將遵循使用歐盟 REACH 中的風險評估方法。
這部法案將取代現有的《有害物質法》(HSA)。如果審批通過,泰國化學品管理將以風險為基礎,并引入化學品登記和分類的新制度。
印度尼西亞發布食品包裝法規*新修訂版-2019年第20號法規(2019-07-29)印度尼西亞國家藥品和食品控制局(BPOM)已發布2019年第20號:對于食品包裝的新法規,該法規取代了2011年發布的舊版本。這項新法規于2019年7月29日生效,對于在印度尼西亞境內的與新修訂法規相關產品,法規給出一年的過渡期來保證其符合相關要求。
新法規的范圍包括全新生產的及使用再生材質生產的食品包裝,具體有:塑料,油墨,染料,紙和紙板,樹脂,聚合物涂料,金屬,陶瓷和玻璃。法規要求食品生產商確保其使用的包裝不會危害人體健康。法規還包括一系列附件清單來幫助企業進行合規,清單包括:(i)禁止使用的物質,(ii)具有特定遷移限值的物質,(iii)食品接觸材料的總遷移限制要求,(iv)按食品和飲料類型包裝的材料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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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亞與東盟化妝品指令進一步保持一致 (2019.09.12)
印度尼西亞國家藥品和食品控制局(BPOM)發布了其《化妝品材料技術要求》法規的修訂版。
*新法規于8月22日在國家官方公報上注冊實施,修訂了先前于2015年生效的法律。BPOM于去年年底發出了變更草案以征詢意見。
印尼作為東盟化妝品指令(ACD)的簽署國,大多數修正案都促使印尼適應東盟化妝品指令(ACD)的變化
但是,也有一些顯著的差異。其中包括ACD未涵蓋的兩項禁令:
1.漂洗制劑中塑料微珠上使用。它把微珠定義為小于或等于5mm的固體塑料顆粒,用作去角質劑或用于沖洗產品中的身體清潔。
2.脫氧熊果素, 氫醌的一種糖苷衍生物,用于美白霜中抑制黑色素的產生。
另一個不同之處是,印度尼西亞尚未禁止ACD禁止的以下物質:
3-和4-(4-羥基-4-甲基戊基)環己-3-烯-1-甲醛(HICC); 2,6-二羥基-4-甲基-苯甲醛(芳醇);3-氯-2,6-二羥基-4-甲基苯甲醛(氯己醇);和2-氯苯-1,4-二胺(2-氯-對苯二胺),其硫酸鹽和二鹽酸鹽在染發產品中用作物質時。
印度尼西亞還將繼續將以下尼泊金酯視為受限制物質,并且尚未按照ACD禁止使用它們:
4-羥基苯甲酸芐酯(也稱為對羥基苯甲酸芐酯);對羥基苯甲酸異丙酯;和對羥基苯甲酸異丁酯。
這些限制也適用于它們的鈉鹽。這些物質不能作為防腐劑超過以下閾值:
單一物質或混合物中總酯含量的0.14%(以酸計);和當與其他對羥基苯甲酸酯的總含量不超過0.14%(以酸計)混合時,成分混合物為0.8%(以酸計)。
其他東盟國家,例如新加坡和菲律賓,已經頒布了禁令。根據歐盟化妝品法規,它們在歐洲也被禁止。
印尼法規的大部分更新反映了2018年5月第28屆東盟化妝品委員會會議通過的法規。此后又舉行了兩次會議,并對ACD附件進行了更改。
這意味著符合ACD的化妝品也將符合印度尼西亞法規。但是某些符合印度尼西亞標準的產品可能與實施了ACD之后版本的東盟國家不同。
印度標準局發布食品包裝印刷油墨標準草案 (2019-08-09)2019年8月9日,印度標準局(BIS)發布CHD 14 (14457) 食品包裝印刷油墨-實施準則草案,該草案征求意見截至日期為2019年9月8日。
該標準于2004年首次發布,制定該標準的目的是幫助印刷油墨制造商生產用于食品包裝的油墨,并且其中不含任何可能轉移到食品中的有害化學物質,幫助食品生產商選擇質量優良的印刷油墨。標準修訂后,將“溶劑”類別下的甲苯禁用,“增塑劑”類別下的鄰苯二甲酸鹽(鄰苯二甲酸二正丁酯,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和“多種化合物”類別下的乙酰丙酮鈦禁用。修訂版本中規定對于基于重金屬的顏料和染料而言除了不得超過其各自規定的限量之外,鉛,鎘,汞和鉻濃度總限量不得超過100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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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檢測行業全覆蓋,滿足不同的檢測;
2、實驗室全覆蓋,就近分配本地化檢測;
3、工程師一對一服務,讓檢測更精準;
4、免費初檢,初檢不收取檢測費用;
5、自助下單 快遞免費上門取樣;
6、周期短,費用低,服務周到;
7、擁有CMA、CNAS、CAL等權威資質;
8、檢測報告權威有效、中國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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