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22 來源:互聯網
2018年1月19日,歐盟官方公報(OJ)發布與食品接觸的塑料制品法規(EU)10/2011的修訂法規(EU) 2018/79。歐盟食品級塑料法規從(EU)10/ 2011發布以來,已歷經9次修訂。 (EU)2018/79作為第9次修訂, 更新了(EU)2011/10附錄I的授權清單, 新增了新增2,4,4’-三氟二苯甲酮、2,3,3,4,4,5,5-七氟戊烯、氧化鎢、脂肪酸衍生的甲基支鏈和直鏈C14-C15烷基酰胺混合物等4項授權物質,并擴大了(丁二烯,苯乙烯,甲基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丁酯)與二乙烯苯或1,3-丁二醇二甲基丙烯酸酯的交聯聚合物的使用范圍。
一. 實施時間和過渡期
1. (EU) 2018/79新法規無需轉換為各成員國的法令,在其發布 20 天后直接生效,該法規將于2018年2月9日正式生效。
2. 該法規有一個執行緩沖期,對于之前申請符合(EU)2011/10的塑料材料和制品可繼續投放市場至2019年2月8日,并且可以到庫存清完。
二. 修訂概要?
(EU)10/2011附錄1修訂如下:
(1)??? 表1中的點1修訂如下:
(a)?? ?序號第856的FCM物質替換如下:
物質 編號 | 參考 編號 | CAS號 | 物質名稱 | 限制和技術規范 |
856 | 40563 | 25101-28-4 | (丁二烯,苯乙烯,甲基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丁酯)與二乙烯苯或1,3-丁二醇二甲基丙烯酸酯的交聯聚合物 | 僅允許用于: ——在室溫及以下使用的、*高含量低于12%的剛性聚氯乙烯(PVC),或 ——用于苯乙烯丙烯腈聚合物(SAN)/聚甲基丙烯酸甲酯(PMMA)混合制成的重復性使用食品接觸制品,且含量不超過40%時,在室溫或更低溫度下接觸水性、酸性或低酒精含量(<20%)的食品,接觸時間不超過1天或是長期接觸干性食品。 |
(b)?? ?插入如下序號的FCM授權物質:
物質 編號 | 參考 編號 | CAS號 | 物質名稱 | SML (mg/kg) | 限制和技術規范 |
1061 | ? | 80512-44-3 | 2,4,4’-三氟二苯甲酮 | ? | 僅允許用作生產聚醚醚酮塑料的共聚單體,*終材料中含量不得超過0.3%w/w |
1063 | ? | 1547-26-8 | 2,3,3,4,4,5,5-七氟戊烯 | ? | 僅與聚四氟乙烯和/或乙烯共聚單體一起生產含氟共聚物,作為聚合物生產助劑,在食品接觸材料中*高濃度為0.2%w/w,并且分子量小于1500Da的小分子在氟化聚合物中不得超過30mg/kg |
1064 | ? | 39318-18-8 | 氧化鎢 | 0.05 | 化學分子量:WOn,n=2.72-2.90 |
1065 | ? | 85711-28-0 | 脂肪酸衍生的甲基支鏈和直鏈C14-C15烷基酰胺混合物 | 5 | 僅用于生產由聚烯烴制成的物品,并且不與附件III表2中食品模擬物為D2的食品發生接觸 |
(2)?? 表3中的點3添加如下信息:
說明編號 | 關于檢驗符合性的說明 |
(25) | 當氧化鎢作為再熱劑用于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PET)時,無需驗證特殊遷移的符合性,而在其他情況下,則必須根據Article18驗證特遷符合性;特遷限量表示為鎢mg /kg食品。 |
(26) | FCM編號為306的硬脂酰胺物質,本身無硬脂酰胺特殊遷移的要求,無需驗證混合物特遷的符合性。 |
三、(EU)2011/10歷次修訂
(EU)2011/10作為歐盟食品接觸塑料法規,自發布以來,已經歷經9次修訂。前6次的修訂版本均是針對EU10/2011法規里的附錄1授權物質清單進行修訂。第7 次修訂法規(EU)2016/1416澄清和糾正了一些定義,并重新對塑料重金屬遷移的限制和特定遷移的測試條件做了調整和增加,另外也更新了附錄1的授權物質清單。第8次修訂案(EU) 2017/752再次加入6種授權使用物質,新增重金屬鎳的遷移限制,進一步明確了全面遷移的食品模擬物,并澄清之前法規中的詳細要求和修正了一些用詞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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