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22 來源:互聯網
2020年6月15日,歐盟在其官方公報發布修訂指令(EU) 2020/784,修訂歐盟新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法規(EU) 2019/1021的附件I,增加了全氟辛酸(PFOA)及其鹽和相關物質的要求,并將于2020年7月4日生效。另外,歐盟委員計劃將PFOA及其鹽和相關物質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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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OA相關信息
全氟辛酸(PFOA),它的鹽和PFOA-相關化合物包括:
1.?全氟辛酸,包括任何它的支鏈同分異構體;
2.?全氟辛酸的鹽類;
3.?PFOA-相關物質是指任何可以分解產生PFOA的物質,包括任何碳鏈結構含有全氟庚烷基(C7H15-,直鏈或分支結構)官能團的物質(包括鹽類和聚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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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這些物質不屬于PFOA-相關物質:
1.?C8F17-X,這里的X為?F, Cl, Br;
2.?具有CF3[CF2]n-R’結構的全氟聚合物,這里的R’可以是任何官能團,n>16;
3.?含8個及8個以上碳原子個數的全氟羧酸(包括它們的鹽類、酯類、鹵化物和酸酐);
4.?含9個及9個以上碳原子個數的全氟烷基磺酸和全氟膦酸(包括它們的鹽類、酯類、鹵化物和酸酐)
5.?全氟辛磺酸及它的衍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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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要求及豁免
1.?在物質、混合物或物品中存在的PFOA或其任何鹽的濃度等于或低于0.025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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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物質、混合物或物品中,任何PFOA-相關化合物單項或總和等于或低于1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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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它們存在于第1907/2006號法規(EC)第3條第15(c)點所指的用作運輸中的可分離的中間體的物質中,并且滿足該法規第18(4)(a)至(f)條中規定的嚴格控制條件,用于生產碳鏈等于小于或等于6個原子,PFOA-相關物質的濃度不超過20mg/kg。委員會應不遲于2022年7月5日對該豁免進行審查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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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聚四氟乙烯(PTFE)微粉中存在的PFOA及其鹽的濃度不超過1 mg/kg,該微粉是由高達400千格令的電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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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考慮到豁免,應允許生產、投放市場和使用PFOA及其鹽類和PFOA-相關化合物用于以下目的:
l?半導體制造業中的光刻或蝕刻工藝,至2025年7月4日;
l?在膠片上使用攝影
l?用于保護工人免受危害其健康和安全的危險液體傷害的防油防水
l?侵入性和植入式醫療器械,至2025年7月4日;
l?聚四氟乙烯(PTFE)和聚偏氟乙烯(PVDF)的制造,用于生產:
○?高性能耐腐蝕
○?工業廢熱交換器設備;
○?能夠防止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和PM2.5微粒泄漏的工業密封劑;直到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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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2025年7月4日之前,應允許在滅火泡沫中使用PFOA及其鹽類和PFOA-相關化合物,以抑制液體燃料蒸汽和液體燃料火災(B類火災),這些滅火泡沫已安裝在系統中,包括移動和固定系統,但須滿足以下條件:
l?含有或可能含有PFOA及其鹽類和/或PFOA-相關化合物的消防泡沫不得用于培訓;
l?含有或可能含有PFOA及其鹽類和/或PFOA-相關化合物的消防泡沫不得用于
l?自2023年1月1日起,僅允許在能有效處理所有釋放物的場所使用含有或可能含有PFOA及其鹽類和/或PFOA-相關化合物的滅火泡沫;
l?含有或可能含有PFOA及其鹽類和/或PFOA-相關化合物的消防泡沫儲存應按照第5條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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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允許使用含有全氟辛基碘化物的全氟辛基溴用于生產藥品,并于2026年12月31日,隨后每四年以及2036年12月31日委員會對此進行審查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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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應允許在2020年7月4日之前使用歐盟已經使用的含有PFOA及其鹽類和/或PFOA-相關化合物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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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允許在2020年12月3日之前在下列條款中使用PFOA及其鹽類和/或PFOA-相關化合物:
l?法規(EU)2017/745范圍內的非植入式醫療器械;
l?乳膠油墨;
l?等離子納米涂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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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接:
http://www.szlhsb.com/legal-content/EN/TXT/?uri=uriserv:OJ.LI.2020.188.01.0001.01.ENG&toc=OJ:L:2020:188I:T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