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22 來源:互聯網
“兒童產品”包括玩具;兒童化妝品;兒童首飾;制造商設計或擬定用于幫助兒童吸吮或咬嚼、促進兒童入睡、放松或進食,或供兒童作衣服穿著的任何產品;以及兒童汽車座椅。“兒童首飾”涵蓋為12歲以下兒童制造、出售供他們使用或向他們出售的首飾。“兒童化妝品”則涉及為12歲以下兒童制造、出售供他們使用或向他們出售,以涂抹、噴灑或噴霧、引入,或其他方式施于人體或其任何部分,用作清潔、美化、增加吸引力或改變外貌的物品,以及用作這些物品組件的物品,但不包括肥皂、膳食補充劑或得到美國
沒有納入“兒童產品”定義的物品有電池;吊索及彈射器;有
美國《消費品安全改進法》對若干類兒童產品所含的鉛、鄰苯二甲酸酯和鎘,以及其他物質實施限制。聯邦法例也禁止各州執行本身的安全法規,對聯邦法例有所規管的同一消費品并就該等產品的同樣風險或傷害作出含量限制,除非該州法規與聯邦標準相同。根據這些規定,若兒童產品某一特定成份受《消費品安全改進法》規管,則華盛頓生態部通常會將有關事宜提請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處理。另一方面,若兒童產品適用州的限制,而不受《消費品安全改進法》限制,則生態部將執行州的限制。
指引文件顯示,華盛頓州對鉛、鄰苯二甲酸酯和鎘的限制較《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更嚴格。因此,消費品若適用鉛、鄰苯二甲酸酯和鎘的聯邦標準,華盛頓州有關該成份的標準就不得執行。然而,華盛頓州對兒童產品含鉛、鄰苯二甲酸酯和鎘的限制,適用的消費品范圍比聯邦法例相關消費品范圍更廣。對于只受華盛頓州標準涵蓋而聯邦標準卻沒有涉及的兒童產品,生態部打算執行適用的州標準。該部將使用以下
1.生態部將**確定該產品是否符合RCW 70.240.010《兒童安全產品法》的“兒童產品”定義;
2.該部其后將確定有關產品是否適用聯邦對鉛、鎘或鄰苯二甲酸酯的限制。如果有關產品屬于RCW 70.240.010定義內的”兒童產品”,但不適用聯邦對有關物質所訂的標準,則生態部可對該產品執行州的標準。
指引文件指出,在華盛頓州提供、銷售或分銷供出售,或者使用的某些重要類別的“兒童產品”仍受到該州對鉛、鎘和鄰苯二甲酸酯的限制。雖然聯邦及州的含鉛限制涉及的產品有相當大的重疊,可是其定義卻不相同。例如,汽車座椅不受聯邦的含鉛限制,但明確受由華盛頓州的法例規管。
鎘方面,聯邦法例包含了ASTM F963-11《標準消費者安全規范:玩具安全》,其中包括擬定供14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其表面涂層或可接觸的底層,以重量計,鎘含量的限制為75 ppm。華盛頓州對鎘實施40 ppm的限制,適用的產品范圍更廣,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