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22 來源:互聯網
6月24日
2013年8月14日,根據REACH法規Article 129(1),法國通知歐盟委員會、歐洲化學品管理署(ECHA)及其他成員國,其于2013年6月21日采納了一項臨時措施,保護公眾免于暴露于建筑中含有銨鹽的
2014年法國向ECHA提交附件XV無機銨鹽限制卷宗,正式進入限制程序。無機銨鹽通常作為纖維素保溫材料中的阻燃劑,可在一定條件下釋放出氨氣。卷宗中提議對經無機銨鹽處理的纖維素保溫材料設定3ppm的限量,但該限量針對的是材料中的氨氣釋放量,而不是其中無機銨鹽含量。
2015年3月和6月,ECHA風險評估委員會(RAC)和社會經濟
根據(EU) 2016/1017,REACH法規(EC) No 1907/2006附件XVII新增以下條款:
物質名稱限制內容
65.無機銨鹽
1.2018年7月14日之后,該物質不得投放市場或用于纖維素保溫材料混合物或纖維素保溫物品,除非在第4段中指定的測試條件下,這些混合物和物品釋放的氨氣的體積含量小于3ppm(2.12mg/m3)。含有無機銨鹽的纖維素保溫材料混合物的供應商,應該告知收貨方或者消費者該纖維素保溫材料混合物的*大容許負載率(用厚度和密度表示)。含有無機銨鹽的纖維素保溫材料混合物的下游用戶,應確保不超過供應商提供的*大容許負載率。
2.作為豁免,第1段不適用于僅供生產纖維素保溫物品的纖維素保溫材料混合物的投放市場及生產纖維素保溫物品的該類混合物的使用。
3.如成員國于2016年7月14日已經采取了委員會根據Article 129(2)(a)授權的全國性臨時措施,第1段和第2段的規定應從2016年7月14日起實施。
4.第1段第1款中所指的排放限量應該按照技術規范CEN/TS 16516驗證符合性,調整如下:
(a)測試周期應該是*少14天而不是28天;
(b)在測試過程中氨氣的排放量應該每天至少測量一次;
(c)測試期間,無論采取任何測試方法,氨氣的排放量均不得達到或超過限量;
(d)相對濕度應該為90%而不是50%;
(e)應使用合適的方法測試氨氣排放量;
(f)在選取纖維素保溫材料混合物和物品測試樣品時記錄負載率(用厚度和密度表示)。
宇冠檢測提醒相關企業,2018年7月14日開始,纖維素保溫材料混合物或物品釋放的氨氣不得等于或超過3ppm,而針對已經采取相應措施的成員國,該限量的執行時間為2016年7月14日。宇冠檢測建議輸歐企業注意改進工藝,控制產品中無機銨鹽的使用量,減少氨氣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