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wǎng) 時間:2021-11-22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新法例限制多種常用消費品的鉛及鉛化合物含量。根據(jù)該法例,兒童可以放入口中的物品或物品部件,若含鉛量超出*低限度(0.05%),則不得投放到歐盟市場。這項限制措施會給予貿(mào)易商寬限期,以售清存貨。雖然法例在一年多前公布,但不適用于2016年6月1日前首次投放到市場的物品。
受限制措施規(guī)管的物品包括供消費者使用并可能被兒童放入口中的物品,如
一些物品所用的物料有可能含鉛,服裝及時裝配件就是一例。鈕扣、帶扣及拉煉等
簡言之,相關(guān)法律文本訂明,若向公眾提供的物品或其可接觸部件的含鉛量以重量計相等于或超過0.05%,而且在通常或可合理預見的情況下會被兒童放入口中,則不得投放市場或使用。
若能證明該等物品或物品任何可接觸部件(不論是否有涂層)的鉛釋出率不超過每小時0.05微克/平方厘米(相當于每小時0.05微克/克),則該項限制措施不適用。若屬有涂層的物品,在物品正常或可合理預見情況下使用至少兩年而不超過上述釋出率,該項含鉛量限制也不適用。
物品或物品可接觸部件的長闊厚任何一邊小于5厘米,或附有相同大小的可拆除或突出部件,就視為可被兒童放入口中,納入限制范圍。
由于涵蓋范圍廣泛,各種各樣物品會被納入新規(guī)例的規(guī)管范圍,但亦有多種物品獲得豁免。其中預期遷移水平較低的物品,如水晶玻璃、搪瓷、
可能被兒童放入口中的鑰匙、鎖、掛鎖及樂器都獲得特別豁免,原因是這些物品在制造過程中沒有可以取代鉛的合適替代品。由于尚未全面評估限制措施對可攜式鋅碳電池及鈕型電池的影響,所以這兩種產(chǎn)品現(xiàn)時亦獲豁免。
限制措施及其豁免對REACH規(guī)例附件17第63項作出修訂。第63項已訂明首飾任何部件的含鉛量不得相等于或超過重量的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