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22 來源:互聯網
近日發布的國家標準公告,1077項強制性標準轉化為推薦性國標:
其中涉及紡織服裝相關的標準如下,包括大家*為關心的5296.4,自公布之日起,該標準將不再強制執行,正式變更為GB/T 5296.4-2012 。
5296.4《消費品使用說明 第4部分:紡織品和服裝》發展歷程回顧:
那么紡織產品的使用說明要不要標注?應該怎樣標注?
? ? GB/T 5296.4-2012作為基礎標準,紡織品使用說明可以參照其要求,但同時必須符合產品質量法、消法等關于產品質量責任和標識的要求:
? ? 我國的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了產品應當符合相應的產品標準:
? ? 第二十六條 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 ? 我國的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了產品的標識內容,即:
? ? 第二十七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
?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 ? 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八條規定:
? ?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 ?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 ? 除了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我們也要執行相應紡織品和服裝產品標準中對使用說明的相關條款要求。
來源: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