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22 來源:互聯網
《征求意見稿》統一了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食用農產品、輻照食品、轉基因食品、特殊食品、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識要求。相對于此前的征求意見稿,刪除了現制現售的要求和小作坊參照本辦法執行的要求。這一規定將我國原本分散在各個標準法規中對于上述各類食品的標識要求進行了歸集,這對于食品標識的統一要求、統一管理、統一監督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以下簡稱GB 7718)4.1.2.1 規定應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只是針對食品名稱的醒目標識提出要求,《征求意見稿》擬規定生產日期和保質日期應當顯著標注,可以印制在白底色的包裝面上;采用激光蝕刻方式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日期的,文字應當清楚。生產日期、保質日期的文字高度不得小于 3 毫米。
1、《征求意見稿》第十四條第四款擬規定,由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食品原料混合而成,且外觀均勻一致難以分離的食品,其名稱應當反映該食品的混合屬性,可以使用1種或者2種主原料的名稱命名?!墩髑笠庖姼濉返谑邨l明確分裝食品的配料表應當標注被分裝食品的原始配料。這比現行有效的《食品標識管理規定》要求更加嚴謹。
2、新增了加碘鹽、復原乳的標識要求。第二十七條擬規定,食用鹽加碘的,應當在食品包裝的主要展示版面標注“加碘”字樣并標明碘含量;食用鹽未加碘的,應當標注“未加碘”。第二十八條擬規定,使用復原乳作為原料生產液態奶的,應當在產品名稱緊鄰部位標注“復原乳”字樣,并在產品配料中如實標明復原乳所含原料及比例。標識的“復原乳”字樣應當醒目,其字號應當不小于產品名稱的字號。
《征求意見稿》第十七條擬規定“配料表中的食品添加劑應當標注其具體名稱,標注甜味劑、防腐劑、著色劑、乳化劑、增稠劑等功能類別名稱的,還應當在其后標注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擬明確食品配料中的食品添加劑必須標識具體名稱,即使在標識功能類別名稱的前提下,也必須標識添加劑的具體名稱,與現行的GB 7718標準相比,排除了標識INS編碼的標識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見稿》刪除了上一版征求意見稿中關于“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清潔標簽行動,盡可能少用或者不用食品添加劑”的規定。
《征求意見稿》第十二條擬規定,沒有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等規定的,食品標識上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圖案明示、暗示或者強調產品適合嬰幼兒、兒童、老人、孕婦等特定人群。
《征求意見稿》第十五條擬規定,年、月、日之間不用分隔符號且月、日不足2位數字的,應當在數字前加0,如3月20日需標識為03月20日,與目前GB 7718標識形式不完全一致;食品保質期不超過72小時的,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應當標注到小時,并采用24小時制標注;對于同一包裝內有多個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應當標注外包裝完成的日期,保質期應當標注單個食品*早到保質期的日期;也可以分別標注單個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與現行的GB 7718相比,是否允許標識*早生產的單件食品的生產日期值得關注。
《征求意見稿》第十六條擬規定“委托生產的食品,應當同時標注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名稱、地址”,這比目前的GB 7718(可僅標示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和《關于委托加工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標識標注有關問題的通知》標識形式更加統一。同時也明確了委托生產的食品應當標注被委托食品生產者的生產許可證編號。
《征求意見稿》第十九條擬規定,食品標識應當標注企業生產食品所執行的產品標準代號。產品標準代號是指產品執行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食品安全企業標準、食品國家標準、食品行業標準、食品地方標準、食品團體標準或者食品企業標準的代號。該條明確產品標準包括的范圍,其中包含了團體標準。
自2018年的標準化法明確了團體標準的法律地位以來,有關團體標準能否作為食品的執行標準標識在食品標簽上的爭議一直未停止。此次《征求意見稿》的這一規定是我國首次以法規的形式明確團體標準可以作為食品的執行標準,該條款一旦發布實施,對我國團體標準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
《征求意見稿》第十六條擬規定“委托生產的食品,應當同時標注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名稱、地址”,這比目前的GB 7718(可僅標示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和《關于委托加工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標識標注有關問題的通知》標識形式更加統一。同時也明確了委托生產的食品應當標注被委托食品生產者的生產許可證編號。
《征求意見稿》擴充了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五條(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范圍,包括:對食品標識中使用虛假、夸大、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解的文字或者圖案的;以藥品名稱作為食品名稱,或者在食品標識中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虛假標注配料表以及其他強制性標注內容的;普通食品標注保健食品名稱或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或者普通食品宣稱具有保健功能或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臨床效果的;在食品中使用了食品添加劑,按規定應當標注而未標注的,或者標注食品添加劑的方式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食品品標識不符合本辦法規定,且不屬于瑕疵的;進口食品不標注中文標識的;保健食品標簽聲稱的保健功能與注冊或備案內容不一致或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上述違法情形,也按照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五條進行處罰。
《征求意見稿》第十一條擬規定,進口食品的中文標識應當在生產過程中直接粘貼、印刷或者標注在食品的*小銷售包裝上,不得再次加貼中文標識。
《征求意見稿》第三十一條擬規定,鼓勵食品生產者在食品標識上標注低油、低鹽、低糖或者無糖的提示語。食品伙伴網提醒,這些提示語的使用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規定的使用條件。
《征求意見稿》細化了對于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的標識要求,這在現行版本和上一版征求意見稿中都是沒有的。尤其第四十二條擬規定,使用基粉為原料生產的嬰幼兒配方乳粉,應當在配料表中標注“基粉”,并將基粉的原始配料在括號內按照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
《征求意見稿》擬增加以下規定:對于食品中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物質,不得以“不添加”“零添加”“不含有”或類似字樣強調不含有或者未使用;對于未使用轉基因食品原料,不得以“不含轉基因”“非轉基因”或者類似字樣介紹食品;不允許使用有違道德倫理或者公序良俗的名稱和已經注冊的藥品名稱作為食品名稱;不允許使用“**”“特制”“特需”“監制”等詞語介紹食品。
這一版的《征求意見稿》刪除了上一版有關現制現售食品、小作坊、餐飲食品的標識規定,刪除了清潔標簽有關規定,刪除了生產經營中義務的章節,刪除了有關舊包材過渡期的規定。該辦發布后,將是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于食品標簽標識的主要管理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需要結合該辦法以及GB 7718來規范食品標簽。
食品伙伴網提醒,《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征求截止日期到2020年8月26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可以就其中的條款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提出修改意見,也可以在本公眾號留言點評或到食品論壇參與討論,食品伙伴網將匯總網友意見統一提交給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輯:馬大橙
監制:竇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