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22 來源:互聯網
?2017年6月28日,ECHA(歐洲化學品管理局)發布了物品中物質指南4.0版,明確了汽車產品屬于
?????? 汽車產品作為復雜的物品,出口歐盟需要滿足REACH法規下信息傳遞,高關注度物質(SVHC)通報以及限制(Annex XVII)的責任義務要求。若是違反相關責任義務要求,企業將面臨召回,罰款或是監禁等不同程度的懲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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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REACH法規的處罰
國家 | 處罰規定 |
英國 | 經簡易程序定罪:*高可處罰款5,000英鎊,或不超過3個月監禁,或兩者兼而有之 經公訴程序定罪:罰款無上限或監禁不超過兩年,或兩者兼而有之? |
德國 | 較輕微違反:*高罰款50,000歐元或1年以下監禁 嚴重違反:*高罰款100,000歐元或5年以下監禁 |
愛爾蘭 | 即席判決:*高罰款5,000歐元,或12個月以下監禁或二者并罰 公訴判決:*高罰款3,000,000歐元,或2年以下監禁或二者并罰 |
比利時 | 嚴重違法行為:對人類健康或 |
法國 | *高罰款75000歐元和2年監禁 |
挪威 | 強制罰款:可以按日、周或月為階段來處罰,直至符合REACH為止 有意或是疏忽的行為:處以不高于3個月的監禁 危害人類健康和環境情節嚴重者處以5年以下的監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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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汽車產品需履行的主要責任義務
信息傳遞
根據REACH法規第31條款及附件Ⅱ的規定,當混合物中含有候選物質清單中的SVHC,在非
根據REACH法規第33條款的規定,當物品含有候選物質清單中的SVHC含量超過0.1%(質量分數)時,制造商有義務向下游用戶提供零部件中的危害物質的信息,從而達到產品或物質安全使用的目的。如接受方提出要求,應在45天內提供保證安全使用的足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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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義務
(1)該物質存在物品中的濃度大于0.1%(重量比W/W);
(2)每個制造商或進口商每年制造或者進口的物品中該物質的總量超過1噸;
(3)該物質作為此項用途尚未被注冊過。
然而,在正常合理以及可預見的使用和處置條件下,如果制造商或進口商可排除該物質對人體或環境造成暴露的可能性,那則無需進行通報。正如在REACH第7條第(7)款中所規定的那樣,關于高關注度物質(SVHC)的通報,*遲不能晚于該物質被列入須經許可才能允許使用的候選物質清單后6個月內進行提交,該條款從2011年6月1日開始執行。對于物品中含有列入候選物質清單的物質的相關信息應該在該物質被納入候選物質清單后,由該物品的供應商直接提交給該物品的接收方(REACH法規第33條)。當有物質被確定為符合第57條的標準,該候選物質清單將會不斷進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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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義務
根據REACH法規第67條款,物質、混合物中的物質或是在成品中的物質,除非該物質的使用在限制物質清單下不受限制,否則不得制造,投放市場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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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對建議
物品中物質指南4.0版明確了復雜物品的高關注度物質(SVHC)含量的計算應該基于零部件而非整個產品。基于此,混合測試的結果不能被用于復雜物品SVHC含量的判斷,混合測試方式將不再被認可。特別針對類似于汽車產品這樣的復雜物品來說,傳統的靠純檢測的方式進行合規工作勢必會面臨高額的檢測成本。而當前很多大型品牌企業均已逐步采用汽車供應鏈綠色合規方案來替代純檢測的應對方式,不僅能達到有害物質可溯源的優勢,還可以降低貿易風險。
汽車供應鏈綠色合規方案主要是通過對汽車產品進行全組分拆解,對每個組分分別進行風險評估,再對汽車產品整體進行合規評價,結合汽車產品本身,輔助測試(針對部分高風險零部件進行驗證)及法規具體要求出具第三方評估報告。這種方式能一站式解決汽車產品涉及的REACH法規的責任義務要求,已經獲得歐洲化學品管理局ECHA的高度評價和認可,是汽車產品的歐盟REACH法規的合規通行證。
附:REACH法規常見問題?
Q1:什么是REACH法規?
A1: REACH是歐盟法規(EC) No.1907/2006《化學品的注冊、評估、授權和限制》的簡稱。該法規于2006年12月31日公布,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為了保證該法規的順利實施,歐盟專門成立了主管機構歐洲化學品管理局(ECHA),于2008年6月1日正式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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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REACH法規管控哪些產品?
A2:投放歐盟市場的產品只要涉及法規規定的與化學品有關的義務,就需要符合REACH法規。所以REACH法規管控范圍非常廣,包含了如電子電氣產品、化工產品、汽車、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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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REACH將產品分成物質、混合物和物品三種類型,對不同類型產品有不同要求。這種分類是如何定義的?
A3:三種類型的產品定義如下:
“物質”是指自然狀態或由制造過程取得的化學元素或化合物,例如:鎘,硫酸銅等。包括任何需要保持其穩定性的添加劑和生產過程中引入的雜質,但不包括任何能被分離并不影響物質穩定性或物質組成的溶劑。
“混合物”是指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物質組成的混合物或溶液,如油漆、合金、清洗劑等。
“物品”是指一個產品在生產過程中被賦予了特定形狀、表面或設計,這些形狀、表面或設計比其化學組成更大程度上決定了它的功能。例如:電腦、手機、電機、齒輪、電源線插頭、包裝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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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REACH對于有害物質的要求包括哪些?產品中SVHC候選物質的濃度未超過0.1%是否即可認為滿足REACH法規要求?
A4:REACH法規關于有害物質的要求主要涉及SVHC候選物質和附錄XVII限制物質兩個物質群,出口到歐盟的產品必須同時考慮這兩項要求。如果產品屬于“物品”范疇,某項SVHC候選物質>0.1%,產品可以在歐盟銷售,但需要履行告知義務。當SVHC候選物質>0.1%且出口量>1噸/年時,向歐盟化學品管理局進行通報后才可以銷售。限制物質在REACH法規附錄XVII中列出。物質、混合物或物品中含有附錄XVII中的受限制物質時,若不能符合其限值要求,將不能投放市場。
因此,產品中SVHC候選物質的濃度未超過0.1%并不等同于滿足REACH法規要求,還需要評估產品中是否可能違反附錄XVII中的限制物質條款,在必要時通過測試判斷是否滿足附錄XVII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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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附錄XVII中的限值是針對一個成品還是均一材料?
A5:從附錄XVII中的條文來看,附錄XVII中的絕大多數物質的限值都需要針對均一材料進行判斷,而非整個成品,這一點和SVHC候選物質的要求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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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企業如何應對REACH 附錄XVII的要求?
A6:附錄XVII中目前有64個條目,每一個條目針對的產品類別、管控物質都有所區別。例如,第5條對于苯的限制要求,其針對對象為物質、混合物及兒童產品;再比如第64條對1,4-二氯苯限制要求,其針對對象為空氣清新劑/除臭劑。因此,應對REACH法規附錄XVII*重要的是結合自身產品的實際情況去識別附錄XVII中需要重點關注的物質,再考慮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以確保滿足法規的要求。
歐盟化學品管理局官網:http://echa.europa.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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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REACH法規在歐洲執行的情況如何?
A7:REACH法規由于要求非常多樣,其執行方式也隨要求不同而有所不同,并且整個層面有歐洲化學品管理局進行協調,各類環保組織以及消費者對于REACH的執行也會積*推動。目前在歐盟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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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哪里可以了解到關于REACH法規的官方信息?
A8:可通過REACH法規主管機關歐盟化學品管理局官方網站進行了解。該網站除提供法規的*新動態等信息,還提供各種工具協助企業更加輕松地識別和履行REACH法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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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SVHC候選物質更新頻繁、物質種類繁多,企業需要花費大量測試成本進行應對,是否能提供一些建議?
A9:探究REACH法規對SVHC的管理要求,其核心在于供應鏈內對SVHC信息的有效掌握和傳遞,以期在整個供應鏈內實現化學品安全的有效監管。一般而言,SVHC信息的調查掌握和傳遞可以將材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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