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22 來源:互聯網
從2018 年6 月26 日起,烏克蘭境內無線
通過了以下修改:
只有烏克蘭當地公司才能列入NCCIR 可申請登記冊。NCCIR 加強了對RED 產品注冊所需文件的要求如果列入NCCIR 登記冊一家當地公司根據制造商的POA 或當地代表協議代表外國制造商申請烏克蘭認證,則POA/協議必須由授權制造商的代表(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代表制造商簽署此類文件的個人權利也必須得到確認。
如下產品設備類型必須列入NCCIR 注冊范圍:
1.放射性測定服務的無線電設備(物體的位置、速度和/或其他特性,或利用無線電傳播特性獲取關于這些參數的信息),全球導航衛星系統衛星PT(例如,GPS接收機設備)
2.多無線電設備(由兩個或多個收發器、發射機和接收器組成的組合設備,可同時在2 個或更多頻率(射頻信道)下工作發送器功率大于100 mw 的各種通信標準(例如,多標準基站、無線接入點、甚高頻無線電臺、無線電話、無線電終端等)
3.直接模擬和/或數字甚高頻通信型PMR 446(頻率范圍為446-446.2 兆赫)的無線電臺。
4.DECT 標準的數字無線接入系統的無線電設備及其修改,包括用于與無繩手機進行有線通信的電話機。
5.用于衛星通信的電臺(終端),包括擬用于除開無線通訊系統外,用于汽車或其他設施的電臺(終端),不能同時在移動通信網絡標準GSM、CDMA、UMTS 或LTE 下工作的Iridium、Inmarsat、Tuaya。
6.發電機功率大于5W 的無線充電器在烏克蘭國家射頻頻率分配表V016 所示頻率以外的頻率上工作根據2005 年12 月15 日內閣第1208 號法令,以及為裝有電動機的車輛再充電的無線充電器。
7。由無人飛機和/或無人機(UAV)進行遠程無線電控制(**)的無線電設備以及用于除AVI 以外的空中和地面設備之間的數據交換的無線電設備(烏克蘭內閣2017 年5 月24 日通過的第№355 號決議(下稱“技術條例”)第2 段第3 分段規定的設備l 無線電設備規例)。)
8.縮小尺寸的模型(“規模上的”)、動物或其他生物形式的玩具、裝有綜合引擎的玩具和模型,包括收發器、發射機和接收器(無線電)-控制玩具),發射機功率>5兆瓦7 dBm。
9.
10 特定類型的無線電電子設備和輻射裝置,其合格評定不參考廣義的無線電和輻射裝置。這些設備類型是根據在國家競爭情報委員會的官方網站上公布的可在烏克蘭領土上使用的無線電電子設施和輻射裝置常用的無線電頻帶頻率第II 節第2.6 條的規定的進程和形式進行核定。
11.根據對風險(風險)生產者的
12.一組無線電電子手段,其損壞或不正常的功能威脅到人的安全和/或
13.一組無線電電子手段,是電信的一種技術手段(用于提供電信服務),目的是安裝在空中或海上的浮標上。(例如,衛星地面站、蜂窩基站、無線接入點)。
14.無線接入點,是電信的技術手段(用于提供電信服務),工作頻率范圍為5470-5725 兆赫,專為室外慣導系統設計理貨(所謂室外)。
結論:
將無線認證中歐盟標準中RED 產品列入NCCIR 登記冊的程序適用于某些類型的無線電設備,并對申請人和授權制造商代表有特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