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22 來源:互聯網
2017年11月2日FCC發布FR 2017-23217文件,使用供應商符合宣稱
2018年11月2日起美國強制執行FCC SDoC。
涉及標準
47 CFR PART 15 Subpart B;
47 CFR PART 18
重要信息
(1)根據FCC*新KDB文件,若產品本身沒有經過任何更改或更新的前提下,在11月2日之前已經取得了FCC DoC或FCC VoC認證的,無需重新測試或申請FCC SDoC認證;但是如果產品做了更改或更新,則必須重新測試及認證。另外,屬于SDoC范圍內的設備可選擇申請FCC ID。
(2)對于產品Label, Part 15范圍的產品,若因設備太小無法顯示四號或更大的字體,且設備無顯示屏可以顯示電子標簽,則標簽須放在該用戶說明書上,也須在包裝或附在產品一起的可移除的標簽上顯示。根據KDB Publication 784748,針對內置有顯示屏(且不可移除)的產品,允許使用電子標簽e-label。
(3)FCC Logo屬于自愿性的,根據FCC法規2.1074條款,在FCC SDoC認證程序下,客戶可自愿選擇使用FCC Logo,不再強制。
(4)針對FCC SDoC,需要由責任方提供聲明文件才能銷售。責任方需要是制造商、組裝廠、進口商、零售商或授權方。美國FCC對于責任方做了如下規定:
1.責任方必須是美國當地的公司;
2.責任方必須要求在FCC市場抽檢時,能夠提供產品、測試報告、相應的記錄等,以確保產品符合FCC SDoC程序;
3.責任方應增加符合聲明文件到設備隨附文件中。
(5)關于聲明文件,要求須跟隨產品一起出貨銷售。根據FCC法規2.1077條款規定聲明文件應包含以下內容:
1. 產品信息:如產品名稱、型號等;
2. FCC符合性警示語:由于各種產品有所不同,警示語也有所差異;
3.美國責任方信息:公司名稱、地址、聯系電話或互聯網聯系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