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23 來源:互聯網
7月22日下午,一架埃塞俄比亞航空777-200F貨機在上海浦東機場裝載貨物時起火,現場濃煙滾滾,機身燒穿恐報廢,疑似鋰電池惹的禍。
近年來鋰電池爆炸典型事故
案例一:2019年1月8日下午2時,香港國際機場停機坪,一個疑似載有鋰電池的航空貨運集裝箱突然起火,冒出大量濃煙。事后航空公司將所涉發貨人加入黑名單,不再接收此發貨人的所有貨物。
案例二:2011年7月28日,韓亞航空波音747-400全貨機(注冊號HL7604)由首爾仁川機場飛往上海浦東機場途中,因飛機上的鋰電池爆炸引發火災,導致操作系統失效,在濟州外海附近墜毀。
案例三:2010年9月,一架美國聯合包裹服務公司(UPS)的波音747-400型貨機在迪拜機場起飛后不久墜毀,經調查,事故源頭為機上搭載的81000顆鋰電池爆炸,引發貨艙起火導致飛控失效墜毀。
鋰電池及其危險性
鋰電池是一類由鋰金屬或鋰合金為負*材料、使用非水電解質溶液的電池??珊唵畏譃閮深悾轰嚱饘匐姵兀ɡ?,紐扣電池)和鋰離子電池(例如,手機電池)。
鋰電池的危險性和其特性有關
◆ 鋰電池中電解液的有機溶劑往往是易燃液體或者可燃液體,如碳酸亞乙烯酯等。
◆ 鋰電池中阻斷正負*接觸的隔膜,如果設計有缺陷發生熔斷就會引起爆炸,如某品牌被全球召回的手機就是該原因。
◆ 電池的外殼如果是軟殼可能保護不夠,如果是鋼殼發生排氣故障也會導致爆炸。
◆ 此外還有過充過放等問題導致高溫、冒煙、燃燒、爆炸等。
美國聯邦航空局曾經進行測試,將5000枚鋰電池裝于紙箱放入模擬貨柜。紙箱旁放置發熱器,模擬鋰電池“發熱”,結果近300枚鋰電池發熱失控,貨柜溫度急升至近攝氏600度,其后爆炸,炸開貨柜門,幾秒后起火,即使有滅火裝置也難以救熄。
空運鋰電池貨物安全運輸要求
鋰電池是第9類雜項危險品!國際上許多機構如聯合國(UN)、國際民航組織(ICAO)、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國際海事組織(IMO)、歐洲陸運協會(ADR)等,均對鋰電池安全運輸作出明確要求。其中,鋰電池航空運輸主要遵循依據為國際民航組織《危險品航空安全運輸技術細則》和我國《鋰電池航空運輸規范》(MH/T)。
聯合國編號和運輸專用名稱
溫馨提示1:運輸專用名稱中的“設備”是指由鋰電池芯或鋰電池提供運行電力的裝置,完全由鋰電池驅動的車輛(如電動自行車、電動輪椅、平衡車)應按UN3171“電池供電車輛”辦理運輸。
鋰電池須通過UN 38.3測試要求
除試驗樣品外,任何一種型號的鋰電池芯或鋰電池在交付航空運輸前,均應通過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試驗和標準手冊》第Ⅲ部分38.3節要求的系列測試(高度模擬、高低溫循環、振動試驗、沖擊試驗、55℃外短路、撞擊試驗、過充電試驗、強制放電試驗等),并提供UN38.3試驗概要,2020年1月1日起強制執行。
應使用符合要求的危險貨物包裝
電池芯和電池必須放置于可將其完全封閉的內包裝中,再放入堅固硬質外包裝,每個包裝件必須能承受任意方向的1.2米跌落試驗。標注(UN 3480, PI965 Section IA or IB)的鋰電池和鋰金屬電池(UN 3090, PI968 Section IA or IB)不允許與第1類爆炸物質、第2.1類易燃氣體、第3類易燃液體、第4.1類易燃固體、第5.1類氧化劑等危險品貨物包裝在同一個外包裝中。具體按照《危險品航空安全運輸技術細則》965-970項執行。
溫馨提示3:根據《空運進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管理辦法(試行)》,空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使用單位應逐批向海關申請空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航空貨運部門憑海關出具的《使用鑒定結果單》(正本)承運。
加貼鋰電池標記和標簽
溫馨提示4:2019年1月1日起必須使用新版鋰電池標簽和第九類鋰電池危險品標簽,舊的鋰電池操作標簽作廢。
應采取措施保護電池芯和電池防止發生短路(包括防止在同一包裝內與導電材料接觸,導致發生短路);必須采取防意外啟動措施。
被制造商識別為存在安全缺陷或已經損壞,有可能產生危險放熱、著火或短路的電池芯和電池禁止空運(如因安全原因被制造商召回)。
除非始發國和經營人所在國主管當局批準,廢舊鋰電池和回收或銷毀的鋰電池禁止空運。
批量生產之前的原型鋰電池或電池芯,當出于試驗目的予以運輸時或低產量(即年度生產量不超過100個)的鋰電池芯或電池,沒有經過UN38.3測試的,如果經始發國有關當局的批準并且滿足P910要求的,可僅限貨機運輸。
空運鋰電池的郵政運輸
鋰電池作為危險品不允許作為郵件進行航空運輸,安裝在設備中的鋰電池(UN3481)和安裝在設備中的鋰金屬電池(UN3091)除外:
a.必須安裝在設備中;
b.鋰離子電池芯的瓦時額定值不超過20Wh;
c.鋰離子電池的瓦時額定值不超過100Wh;
d.鋰金屬電池芯的鋰含量不超過1克;
e.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的合計鋰含量不超過2克。
f.每個鋰電池芯或鋰電池的所屬類型證明需滿足UN38.3試驗要求;
g.單個包裝件內不能超過4個鋰電池芯或2個鋰電池,單個包裝內的鋰電池芯或鋰電池凈重不得超過5千克;
h.必須做好防短路措施。
鋰電池作為行李運輸的要求
1.可攜帶的鋰電池:作為手提行李可攜帶含不超過100Wh(瓦特小時)鋰電池的筆記本電腦、手機、照相機、手表等個人自用便攜式電子設備及備用電池登機。
手機、常用便攜式攝像機、單反照相機以及絕大多數手提電腦等電子設備中的鋰電池通常不會超過100Wh的限制。
2.限制攜帶的鋰電池:經航空公司批準,可以攜帶含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鋰電池的電子設備登機。每位旅客攜帶此類備用電池不能超過兩個,且不能托運。
可能含有超過100Wh鋰電池的設備如新聞媒體器材、影視攝制組器材、演出道具、醫療器材、電動玩具、電動工具、工具箱等。
3.禁止攜帶的鋰電池:禁止攜帶或托運超過160Wh的大型鋰電池或電子設備。
4.鋰電池的保護措施:備用電池必須單個做好保護以防短路。
溫馨提示5: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規定,自從2018年1月15日起,禁止鋰電池進行托運,目前全球航空公司都遵循這一規定。
鄭重提示:“安全是航空業的重中之重。航空公司、托運人和制造商一起制定規則,以確保鋰電池的安全運輸。違反危險品運輸法規的行為將對飛機和旅客安全造成威脅,必須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部分文字、圖片來自網絡)
來源:重慶海關發布
廣州海關技術中心能出鋰電池的UN38.3報告、UN38.3概要、電池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還可以為企業編制電池的MSDS和危險公示標簽,有需求的企業可以與我們聯系。
廣州海關技術中心 鄒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