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23 來源:互聯網
新版《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核心內容是對電器電子產品中的有害物質進行限制使用,那么到底限制的限值要求是多少,該如何
一、標準概述
國家標準GB/T26572-2011《電子電氣產品中限用物質的限量要求》是在2006年發布的電子行業標準《電器電子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限量要求》的基礎上,為配套《管理辦法》以及與國外RoHS法規的接軌,進行延伸拓展和優化而來。該標準主要包括適用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限量要求、檢驗方法以及符合性判定規則等幾個部分。同時,為了具有可操作性,標準還增加了一個規范性附錄(附錄A)和三個資料性附錄(附錄B—D),主要目的是統一規范和協助為滿足限量要求需要而進行的檢驗以及符合性判斷等各項實操。
二、適用范圍
該標準規定了電子電氣產品中限用物質的*大允許含量及其符合性的判定規則,適用于電子電氣產品中的鉛(Pb)、汞(Hg)、鎘(Cd)、六價鉻(Cr(IV))、多溴聯苯(PBB)以及多溴聯苯醚(PBDE)等限用物質的控制。
其中電子電氣產品包含了設備及配套產品,這是與歐盟的不同之處。歐盟RoHS直接管理的產品只包括“設備”,并不包括“配套”或配件產品,對于配套或配件產品歐盟是通過設備制造商通過供應鏈的方式來間接管理或影響。我國的標準中加入“配套產品”,更多地是考慮到隨著現在技術的發展,很多產品都已經模塊化,并且這些配套產品都可以直接銷售或單獨處理。
三、限量要求和符合性判定
GB/T 26572-2011規定構成電子電氣產品的各均質材料中六種限用物質的含量如下:鉛、汞、六價鉻、多溴聯苯及多溴二苯醚的含量不得超過0.1%(質量分數),鎘的含量不得超過0.01%(質量分數)。此限量要求的依據主要是參考歐盟RoHS指令中六種限用物質的含量規定。這樣做的目的是限制有害物質的使用必須從構成設備的各個均勻材料開始,否則達不到限制有害物質使用的目的。因為當設備中大部分材料沒有使用有害物質,少量材料使用很高濃度的有害物質時,如果以設備整體來計算含量的話,這些局部高含量的有害物質的濃度就會被稀釋而達到法規規定的限定值以下而合格。實際上,電子電氣產品中有害物質的使用都具有這樣的特點,都是在產品的局部或特定功能的材料中才使用有害物質,并非均勻分布。
對于樣品中限用物質的檢測和符合性進行判定時,**應確保檢測的對象(拆分后)必須是EEP-A(均勻材料)/B(金屬鍍層)/C(不能進一步拆分的微小零部件,一般小于等于4mm3)這三大類檢測單元,否則無法進行判定。同時必須特別指出的是,如果能夠獲得EEP-A的檢測單元,就不能按照后面的EEP-B或EEP-C來處理,這在標準的5.1款檢測單元分類的時候是有明確規定的。劃分出單元B主要是解決電器電子產品大量使用的含有電鍍層的零部件中鍍層無法很好拆分的實際問題,如果有能力或辦法將鍍層很好地拆分就應該按照單元A來處理;同樣,單元EEP-C的劃分也是解決電器電子產品中大量微小零部件無法使用機械拆分的事實。
此外,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對于標準的表2中關于鍍層檢測單元B的符合性判定,要求“六價鉻按照GB/T26125-2011附錄B測試方法不得檢出”。此要求的目的是為了控制六價鉻的使用,對于金屬鍍層而言,六價鉻通常作為鈍化工藝使用而存在鈍化層中,要對鈍化層進行機械拆分目前是不可能的,而以鈍化層作為均勻材料作分母計算含量的時候,如果明顯檢測出來,理論上講都應該是超標的。當然,如果使用三價鉻的化學材料進行鈍化工藝處理,其殘留物氧化后也可能殘存六價鉻,此時,可按照EEP-A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