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23 來源:互聯網
從8月9日,廣東省食藥監局發布《關于加強保健食品會議營銷監管指導意見的通知》指出,針對以會議營銷方式,向中老年人進行非法銷售保健食品的經營行為,要求所屬各地區食藥監部門加強保健食品會議營銷監管。
近年來,以會議營銷方式銷售保健食品的經營行為日益增多,部分不法經營者為了賺取高額利潤,利用虛假宣傳等非法手段,以中老年人為銷售對象進行非法營銷,引發較多消費投訴,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與監管的難點。
為規范保健食品會議營銷行為,加強監管,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食品安全法》、《廣告法》、《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提出以下指導意見,請貫徹執行。
一、依法許可,規范保健食品會議營銷主體資格
保健食品會議營銷通過會議宣講、科普講座(包括在線網絡視頻講座)、咨詢活動、基地(企業)參觀、體驗等方式推銷保健食品,屬于食品經營范疇,應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因此,從事保健食品會議營銷的經營者,應當依法申請保健食品經營許可,取得含“保健食品銷售”經營項目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會議營銷的保健食品必須是依法注冊或備案的產品,執行進貨查驗制度,保證產品的合法性和食品安全。
二、規范會議營銷活動,加強活動舉辦場所的管理
食品經營許可證中核準的經營場所是經營保健食品的法定場所,可以開展有關保健食品會議營銷活動。使用賓館、酒店、影院或其他非注冊場所舉辦保健食品會議營銷活動的,可以進行合法的宣傳,但不得進行現場銷售活動。提供場地的管理方應當查驗會議營銷舉辦方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留存其許可證和舉辦方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備查。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三、規范會議營銷宣傳內容,加強廣告宣傳管理
保健食品會議營銷在會議、講座、體驗等形式中進行保健食品廣告宣傳,如張貼的宣傳海報、派發的產品宣傳資料、以及播放的視頻音頻等,應當依法取得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保健食品廣告批文,其宣傳內容必須與廣告批文一致。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夸大宣傳功效,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不得利用國家機關、醫療單位、學術機構、行業組織的名義和形象,或者以專家、醫務人員和消費者的名義和形象為產品功效作證明。
四、依法從嚴查處,嚴厲打擊非法經營活動
對于沒有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違法開展保健食品會議營銷活動的,根據《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二條的規定,按“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查處”。
對于已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但不含“保健食品銷售”經營項目的食品經營企業,違法開展保健食品會議營銷活動的,根據《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按“未按照許可范圍從事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查處。
出租賓館、酒店、影院、體育館以及其他會議場地給沒有合法資質的企業開展保健食品非法會議營銷的,根據《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為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其他條件”查處。
保健食品會議營銷的產品為沒有按規定注冊或備案的保健食品,或產品抽檢不合格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條查處;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的,按照**百二十三條查處。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門查處。
違法宣傳的,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情形嚴重的,同時上報省局,按照《食品安全法》**百四十條第五款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