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23 來源:互聯網
2016年5月16日,臺灣地區“食藥署”發出FDA食字第1051301608號暨1051301170號函,對有關市售“太白粉”產品與“大麥”產品的標示規定進行說明。
1. 對“太白粉”標示規定的說明(FDA食字第1051301608號函):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規定,食品內容物為兩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疤追邸碑a品,應于內容物如實標示其所使用的原料名稱如“樹薯粉”或“馬鈴薯粉”等。2017年1月1日起制造的產品應依本函釋內容標示。
2. 對“大麥”標示規定的說明(FDA食字第1051301170號函):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規定,食品的品名應使用CNS標準所定義的名稱;無CNS標準者,可自定其名稱。為正確及透明“大麥”的產品資訊并兼顧消費者熟悉及產業沿用多年的商品名稱,其外包裝不得僅標示“洋薏仁”、“小薏仁”等商品名稱,應并列實際所含原料標示。2017年1月1日起制造的產品應依本函釋內容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