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23 來源:互聯網
近日,國家認監委官網發布了關于調整從事強制性產品認證以及相關活動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指定行政審批要求的公告。
按照《國務院關于第二批清理規范192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11號)有關要求,我委對“從事強制性產品認證以及相關活動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及實驗室指定”行政審批制度進行了調整優化。現將調整的審批要求予以公告:
一、將審批條件中的“獲得國家確定的認可機構的認可”修改為“申請指定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應符合國家標準中對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技術能力的通用要求”。
二、在行政審批技術審查過程中,對于所申請的相應領域已獲得認可并提交認可證書的機構,我委將直接采信認可結果,原則上不再進行現場審核;對于所申請的相應領域未獲得認可的,我委將委托有關技術機構或組織專家結合申請機構已獲得的資質認定情況,對其是否滿足上述條件開展現場審核。
三、申請機構無需繳納審核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