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23 來源:互聯網
3月31日晚,上市公司青海春天發布公報,由于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同意換發《藥品生產許可證》,青海春天及其旗下冬蟲夏草產品再獲合法身份。
此前,2月4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總局發布“關于冬蟲夏草類產品的消費提示”,稱冬蟲夏草、冬蟲夏草粉及純粉片中的砷含量超過保健食品標準。2月26日,食藥監總局發布《關于停止冬蟲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試點工作的通知》。3月29日晚間,青海春天公布食藥監總局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據其中披露的信息,青海春天應立即停止其旗下企業冬蟲夏草純粉片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兩月間,監管步步為營,“*草”從一度面臨絕境,到劇情再度逆轉。
監管*重要的是“一大二公”。“大”,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大,是世界觀。“公”,公正公平公開,是方法論。具體到此次蟲草產品監管,在“公”的一面,本還有提升空間。
**,2月間發布的一百多字“消費提示”中,沒有指出檢測檢驗樣品的產地、廠家、批次,沒有披露針對性檢測的動因,更沒有分析造成砷含量超標的可能原因。這既有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的精神,與“消費提示”造成的市場震動也不相配。
“消費提示”使所有各類蟲草產品都面臨“有毒”指控。沒有產地、廠家、批次信息,便存在“誤傷”可能。不分析原因,責任便由整個蟲草經濟產業鏈共同承擔,消費者只能做“一刀切”選擇。
蟲草重金屬含量高,多年前就不是秘密,有數據,有案例,有調查。也就是說,無論出于何種動因,對蟲草砷含量超標的檢測,一查必準。
問題是,重金屬超標在中藥材中相當普遍,蟲草并不特出。監管推進固然有輕重緩急,但要避免“選擇性監督”的詬病,就必須讓公眾看清監管部門“突擊一點以謀全盤”的意圖與決心。可是,從監管部門的后續說明來看,蟲草不僅可照常入藥,甚至仍可添加到保健食品中。如果監管遵循的是“人的生命健康*大”,本可有更堅決、明確的處理。同時,也沒有任何跡象表明,監管部門會將強化監管,推及與蟲草有相似問題的其他食材藥材。
蟲草的安全問題是真真切切的,其他中藥材以及很多保健食品的安全問題也是真真切切的。要做到“大”,對蟲草強化監管很必要;要做到“公”,便不能將矛頭只對著蟲草,甚至止步于降伏一個企業。
只不過,此次的“逆轉”已經明白顯示,不要說擺平不同企業間、蟲草與其他中藥之間、蟲草產品與其他保健食品之間……的關系,僅僅是地方利益保護,監管已顯出力有不逮。食藥監系統并非垂直管理,地方食藥監局與總局意見不一,已非首次。
從這幾年推動的實務來看,國家食藥監總局還是在“找事做”,不管是問責壓力使然還是其他原因,在當前氣氛下,都屬難得。
青海春天“成功逆轉”之后,很多事已經不能再藏著掖著。蟲草產品究竟是否重金屬超標,是否有害,是否可以入藥,一是一,二是二,都該擺到桌面上說清楚,不要欲言又止,更不要“葫蘆僧判斷葫蘆案”。監管本身需要“一大二公”,當監管與地方利益出現沖突時,何嘗不需要更頂層的“一大二公”?
中藥材與保健食品行業在發展上多強調“中國國情論”,監管卻是“與國際接軌”,監管要有突破,不可能靠國家食藥監總局一家突進。中醫藥與保健品的發展需要頂層設計,監管更需要頂層設計。否則,監管部門向上怕違逆主流,對下怕觸怒草根,面對地方保護、部門“打架”,又辦法不多,只會畏首畏尾,小打小鬧。要“一大二公”,很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