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23 來源:互聯網
2月20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對外發布《關于暫停執行2015年1號公告藥品電子監管有關規定的公告(2016年第40號)》,并發布《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的公告,決定暫停執行藥品電子監管的有關規定。
公告稱,鑒于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已就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重要產品追溯體系建設的意見》(國辦發〔2015〕95號)要求,對《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有關藥品電子監管內容修訂公開征求意見,現決定暫停執行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全面實施藥品電子監管有關事宜的公告》(2015年第1號)中藥品電子監管的有關規定。
記者了解到,此次國家食藥局公布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刪除或者修改涉及強制要求電子監管碼掃碼和數據上傳的內容,包括:
刪除原第八十一條“對實施電子監管的藥品,企業應當按規定進行藥品電子監管碼掃碼,并及時將數據上傳至中國藥品電子監管網系統平臺”、原**百零二條“對實施電子監管的藥品,應當在出庫時進行掃碼和數據上傳”、原**百七十六條“對實施電子監管的藥品,在售出時,應當進行掃碼和數據上傳”。
刪除原第八十四條中“和進行藥品電子監管碼的掃碼與數據上傳”的內容和原**百六十一條中“實施電子監管的藥品,還應當按照本規范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的規定進行掃碼和數據上傳”的內容。
將原第八十二條中的“企業對未按規定加印或者加貼中國藥品電子監管碼,或者監管碼的印刷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拒收。監管碼信息與藥品包裝信息不符的,應當及時向供貨單位查詢”修改為“企業對無法溯源的藥品,應當拒收。追溯信息與藥品包裝信息不符的,應當及時向供貨單位查詢”。
將“執行藥品電子監管的規定”修改為“執行藥品追溯的規定”。具體涉及原第三十六條第二十一項、原**百三十八條第十七項。
社會各界可于2016年3月23日前提出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