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的危房鑒定檢測方法有哪些?
危房鑒定檢測方法一、房屋安全鑒定
檢驗對象主要是50年代以后建造的房屋,屬于常規安全鑒定檢驗,也是房屋安全類型中*常見的一種。鑒別復雜度是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確定的,這類房屋經常受到使用環境因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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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鑒定檢測方法二、房屋正常使用鑒定
這類房屋鑒定的重點在于是否影響使用者的正常使用,如裝修中出現破損、漏水、空鼓等現象。但查勘工作更注重對圖紙、現場實際情況的復核。經常有產權調換或改變房屋使用功能等情況進行此類房屋的鑒定。
危房鑒定檢測方法三、改建房屋結構安全鑒定
這類房屋主要是對內部整體結構的改造或對新建房屋的加載等。審核的重點是復核驗算,檢查其改造前后對房屋整體是否有影響,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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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鑒定檢測方法四、房屋構件安全鑒定
這種型式鑒定是針對某一局部的單個構件進行安全鑒定,如房屋拆除時,混凝土梁、板、柱等單個構件對房屋結構是否產生影響,是否會有損壞發展等進行詳細的查勘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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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鑒定檢測方法五、房屋安全突發事故的應急鑒定
因地震、火災、煤氣爆炸及外力作用所造成的房屋損壞,**要由鑒定人員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判斷房屋嚴重損壞的程度,并結合相應的檢測項目綜合考慮房屋是否屬于危房。這類識別要求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可以隨時進駐現場,有相應的緊急救援方案和補救措施。
危房鑒定檢測方法六、危險房屋和房屋殘值鑒定
參照規范,《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通常適用于有一定系統但材料不合理的房屋,如老舊磚木結構房屋;以及《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通常適用于非標準、無系統的房屋。因此鑒定中應根據現場的實際情況合理選擇標準依據和鑒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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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鑒定檢測方法七、司法鑒定房屋安全
這類案件多發生在民事糾紛中,由法院委托鑒定和檢驗,需要雙方當事人共同配合,特別是對現場檢驗工作必須達成一致意見才能進行,對現場檢驗要進行工程質量檢驗。檢驗結果應由雙方共同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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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鑒定檢測方法八、房屋抗震安全性鑒定
由于受到2008年汶川大地震對我國房屋的破壞,近年來房屋抗震安全鑒定的比例逐年上升。近年來各抗震內容修訂規范相繼實施,充分說明建設部對抗震鑒定的重視程度。混凝土結構與砌體結構在結構鑒定過程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對結構性能和結構體系的鑒定是查勘的關鍵。
危房鑒定檢測方法九、建筑周圍房屋的安全影響評估
這類房屋的安全鑒定一般分為3個階段,即初步查勘鑒定(施工前)、階段安全鑒定(施工期間)和*終安全鑒定(工程施工后)(基坑工程一般為零或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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