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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幕墻工程技術規范》JGJ102-2003條文11.1.2條要求:玻璃幕墻驗收時提交的資料應包括幕墻的風壓變形性能、氣密性能、水密性能檢測報告及其他設計要求的性能檢測報告。根據此條文內容,工程合同和設計無要求時幕墻平面內變形性能可以不做。而同樣是國標《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10-2001條文9.1.2要求:幕墻工程驗收時檢查的文件和記錄應包括幕墻的抗風性能、空氣滲透性能、雨水滲漏性能及平面變形性能檢測報告。此條文明確了平面變形性能是幕墻試驗的必選項。《金屬與石材幕墻工程技術規范》JGJ133-2001中類似條文描述的內容則比較模糊,其中條文8.0.2:金屬與石材幕墻工程驗收時應提交……硅酮結構膠相容性試驗報告及幕墻的物理性能檢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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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該內容的*近國家規范應該是《建筑幕墻》GB/T20186-2007,規范條文第15項中明確了檢驗的相關要求,其中表77(附圖01)中要求幕墻抗風性能、水密性能、氣密性能均要求做型式檢驗和交收檢驗;而平面內變形性能則要求型式檢驗為必檢項目、交收檢驗在有抗震設防要求或用于多、高層鋼結構時為必檢項目,否則為非必檢項目。同時條文15.5.2.2規定:對于應用高度不超過24m,且總面積不超過300m2的建筑幕墻產品,交收檢驗時表77中幕墻性能必檢項目可采用同類產品的型式試驗結果,但型式試驗結果必須滿足:a)型式試驗樣品必須能夠代表該幕墻產品;b)型式試驗樣品性能指標不低于該幕墻的性能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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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于以上國家現行規范條文內容有一定出入,建議實際工程實施過程中應遵循以下2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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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新舊規范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第八十三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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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不同部門規范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六條規定:“對需要在全國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國家標準。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對沒有國家標準而又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行業標準。行業標準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報國務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公布國家標準之后,該項行業標準自行廢止。對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的工業產品安全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準。地方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主管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公布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之后,該項地方標準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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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原則,關于幕墻物理性能的相關檢測要求,遵循《建筑幕墻》GB/T20186-2007中的相關條文,應該是大家都能接受的。